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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人构成交通肇事罪的情况

时间:2023-07-2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2018年5月17日,被告人胡某霞经公安交警人员电话通知后,到公安机关接受处理。案发后,胡某霞于2018年9月18日与被害人张某清的家属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支付部分赔偿款,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中山市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胡某霞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②本案中,法院依法给予犯罪嫌疑人较轻的形式处罚,是因为被告人胡某霞有自首和主动赔偿受害人的情节。

行人构成交通肇事罪的情况

【案情简介】2017年5月27日20时许,被告人胡某霞步行至中山市火炬开发区中山六路上坡头对开路段,未按交通信号灯指示而穿越马路,并在穿越马路时使用手机;过程中与在机动车道内正常行驶的由缪某源驾驶的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致乘坐摩托车的被害人张某清受伤,后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张某清属于钝性暴力作用于头面部致重型颅脑损伤而死亡。胡某霞也受伤并被送医救治。经公安交警部门现场勘查和调查取证认定,胡某霞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道,未按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62条的规定,是导致此事故的主要过错方。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46条第1款第(二)项的规定,胡某霞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2018年5月17日,被告人胡某霞经公安交警人员电话通知后,到公安机关接受处理。案发后,胡某霞于2018年9月18日与被害人张某清的家属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支付部分赔偿款,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法院审理】中山市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胡某霞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害人胡某霞有自首情节,且已向被害人家属进行了赔偿并取得了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刑法》第133条、第67条第1款、第72条第1款、第73条第2款、第3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第1款第(一)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之规定,于2018年11月19日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胡某霞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1年。(www.xing528.com)

【案例点评】①《刑法》第133条等法律规定,对被告人胡某霞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物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侵权责任法》的规定,行人横过道路造成交通事故,应该承担民事赔偿责任。②本案中,法院依法给予犯罪嫌疑人较轻的形式处罚,是因为被告人胡某霞有自首和主动赔偿受害人的情节。③此案对全体公民都有一定的警示意义,特别是当下很多人都一边走路一边看手机,过马路时非常危险,要么危害自己的生命,要么危害他人的生命。切不可掉以轻心,一定要记住类似的血的教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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