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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某案:连续取款16次,被判无期徒刑,申诉要求重审

时间:2023-07-2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许某于当日23时13分至23时19分持银行卡,输入1000元连续取款16次,取款16 000元。综上,被告人许某先后171次共计取款175 000元。2007年12月,许某被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无期徒刑。2010年7月30日,许某因在狱中表现良好被假释出狱。2013年5月13日下午,许某正式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递交了申诉材料,他要对当年的案件提起申诉,要求重审。

许某案:连续取款16次,被判无期徒刑,申诉要求重审

【案情简介】2006年4月21日21时许,被告人许某到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丙平云路163号广州市商业银行自动柜员机取款,同行的郭某山(已判刑)在附近等候,许某持自己不具备透支功能、余额为176.97元的银行卡准备取款100元。21时56分,许某查询过银行卡余额后,在操作取款时无意中输入取款1000元的指令,自动柜员机即出钞1000元。许某随即又查询了账户余额,发现仍有170余元,其在意识到银行自动柜员机出现异常,能够超出余额取款且不能如实扣账的情况后,多次输入1000元,连续操作55次(其中一次交易失败),共取款54 000元。此时,在附近等候已久的郭某山来找许某,看见许某取了很多钱。之后,二人一起回到宿舍,许某将取得的钱放到宿舍后,又和郭某山返回该柜员机处。许某于当日23时13分至23时19分持银行卡,输入1000元连续取款16次,取款16 000元。郭某山从许某处得知自动柜员机出现了异常,也用自己的银行卡以同样方式取款。之后,许某又于次日凌晨零时26分至1时06分,持银行卡每次输入1000元连续取款96次,每次输入2000元连续取款4次,共取款104 000元。

综上,被告人许某先后171次共计取款175 000元。由于许某第一次取款1000元,是因自动柜员机出现异常,无意中提取的,故不视为盗窃,其后170次取款,因其银行卡账户中尚有余额176.97元,被扣账的176元不是非法占有的款项,故予以扣除,认定许某盗窃的金额为173 824元。

【审理过程】在一审法庭上,控辩双方争执的焦点在于对该案罪名的定性。辩护人辩称,自动柜员机出错的责任在于银行,许某开始并没有故意犯罪的主观动机,只构成民法上的不当得利,因为他主观上并没有秘密窃取的故意,有侵占别人财产的故意,犯了侵占罪,而不应被判盗窃罪。公诉人则认为,盗窃罪的特征是秘密窃取,许某在明知自动柜员机有问题的情况下,连续多次取款并携款潜逃,盗窃数额较大,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如果他不知道自动柜员机出了故障,导致卡上多了意外之财,那么便只构成民法上的不当得利,因为他主观上并没有秘密窃取的故意,赔偿多出的数额即可。但是,许某在知道了情况后却不退钱,而是故意侵吞,因此涉嫌构成盗窃罪,这时他虽然没有秘密窃取的故意和行为,但是却有侵占别人财产的故意。(www.xing528.com)

2007年12月,许某被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无期徒刑。2008年2月22日,案件发回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改判5年有期徒刑。2010年7月30日,许某因在狱中表现良好被假释出狱。2013年5月13日下午,许某正式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递交了申诉材料,他要对当年的案件提起申诉,要求重审。

【案例点评】①许某一审判处无期徒刑,显然量刑过重,此案当时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和激烈辩论,成为司法界的一个著名案例。所以,二审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改判5年有期徒刑,是符合《刑法》第264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规定的。10万元以上被认定为数额巨大,17.5万元显然属于“数额巨大”,数额认定没有问题。②犯罪行为的认定也符合刑法规定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行为人明知自己银行卡里只有170多元,却多次操作取款,共取出17.5万多元,明显对多出的资金有非法占有的意图。③从行为人占有的资金性质上来看,银行安装的取款机里面的人民币当然属于金融机构的资金。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刑法第264条规定的盗窃金融机构,是指盗窃金融机构的经营资金、有价证券和客户的资金等财物的行为”中的“经营资金”款项。④行为人在盗取银行资金后没有投案,而是隐匿躲藏,不构成自首情节。如果行为人自首,此案有可能定性为“非法占有未遂”,行为人如数退款后可以免于刑事处罚或者判处缓刑。⑤此案还有一个被忽略的作案细节,那就是行为人不仅自己盗取银行取款机里的人民币,还纵容和教唆他人(郭某山)参与同样的盗窃行为。因此,行为人服刑后申诉,被判决无罪的可能性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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