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2012年7月23日下午,被告人王某从自己家里出来,路过邻居张某家,便推门进入,见只有张某一人在北屋东里间床上午睡,顿生歹意,欲对张某实施强奸,后因张某极力反抗,王某未能得逞。2012年9月12日,被害人张某在其丈夫的陪同下,到公安局派出所报案。对于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张某的陈述、证人证言、现场勘验笔录等证据足以加以印证。
【法院审理】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被害人张某发生性关系,由于被害人极力反抗而未得逞,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未遂,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王某系未遂犯,且未对被害人身体造成损害后果,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当庭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依法可对其减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以及辩护人提出的相关辩护意见,法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刑法》第236条、第23条、第67条第3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犯强奸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1年10个月。(www.xing528.com)
【案例点评】①《刑法》第236条“强奸罪”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四)二人以上轮奸的;(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第237条规定:“强制猥亵、侮辱罪、猥亵儿童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②《刑法》第67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③《刑法》第23条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④依据刑法相关释义规定:对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强奸罪未遂的主要特征是: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强奸行为。强奸罪是包括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行为和强行性交行为两方面行为的双行为犯,因此行为人无论是先实行手段行为,还是先实行强行性交的目的行为,均为强奸罪的着手。犯罪未得逞,即未完成强行性交的行为。犯罪未得逞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这是强奸罪未遂与强奸中止的根本区别。根据以上法律规定,本案判决的定罪与量刑是适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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