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自2014年10月起,被告人粟某云为谋取非法利益,在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和校车标牌的情况下,私自将一辆非营运面包车改装成校车后用于接送学生。2016年3月2日早上,粟某云驾驶该面包车搭载学生到江源小学上学,由崇州市永和大道沿羊江路往江源镇方向行驶,8时5分许,当行驶至江源镇唐兴中街129号门前路段时,被崇州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拦下检查。经现场查证,车内共乘载16名乘客,其中15名为江源小学在读学生,而该车核载人数仅为8人,超过额定乘员100%,属于严重超载。此外,被告人粟某云曾于2015年10月28日,因超载学生被公安部门查处。
【法院审理】崇州市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粟某云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无驾驶校车资格驾驶未取得校车许可的汽车从事接送小学生业务,且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其行为违反校车管理规定,危害社会公共安全,构成危险驾驶罪;遂依法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粟某云拘役3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一审宣判后,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一审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案例点评】①学生的交通安全,关系到千家万户的安宁。然而,由于缺乏宣传,实践中校车安全问题仍大量存在,特别是在一些农村地区,“黑校车”事件频发。“黑校车”驾驶员安全意识淡薄,车辆安全没有保障,超员、超速行为较为普遍,极易导致严重的道路交通事故,具有很大社会危害性。②为加强校车管理,保障学生交通安全,国务院于2012年发布了《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对校车安全技术条件和驾驶人资格作了比一般客车更为严格的要求,并且明确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有保障校车安全的义务和责任。《刑法修正案(九)》也将校车和客车严重超载入刑,通过严厉打击危险驾驶行为来预防危险事故的发生。③本案被告人违反道路安全管理相关法规,非法从事校车营运业务且超员运输,其行为已符合“危险驾驶罪”的构成要件,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定罪处罚,充分彰显了司法判决在实现法律目的、发挥法律作用、保障法律权威和维护社会秩序方面的功能,必将在极大程度上遏制非法营运校车的现象,在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的同时也保障社会的未来、家长的期望——广大中小学生的安全。(www.xing528.com)
(本点评主要参考四川省律协刑事专业委员会主任袁志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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