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2019年11月28日,在公安部经侦局的统一指挥下,广西、湖南两地警方联合行动,对在广西贺州和湖南道县的3个假币印制窝点进行案件收网。共抓获伪造货币犯罪团伙3个,成员共11人,缴获假币成品价值443万元。广西贺州市公安局对刘某珍等人涉嫌伪造货币线索立案侦查,并迅速摸清刘某珍团伙位于贺州市平桂区的一处假币印制窝点,该团伙成员为湖南道县人,在道县和贺州两地印制假币并出售。11月7日,该案由公安部经侦局牵头成立专案组,湖南、广西警方联合侦办。广西贺州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支队部署了3个多月。经过连续奋战,湖南、广西警方分别准确锁定各地窝点位置、团伙成员架构及活动轨迹,掌握窝点印制动态,经过统一部署,11月28日,贺州市公安局对贺州的窝点开展收网行动。在贺州平桂区一民房内当场缴获电脑3台、百元假币电子模版3套、彩色喷墨打印机11台及喷头墨水一批、水印模版19套、金属防伪线模版1套以及印制假币的空白纸张约5万张。这个地方是平桂区望高镇石牛塘的一个出租房,有一些半成品,还有制作假币的原材料、纸张、成品,真正的加工窝点在楼上。初步统计,成品和半成品总共有220万元左右。该窝点主要从事制作、生产、批发等环节,其中每100元假币按15元左右的价格批发售卖,从今年8月起,已制售假币近1200万元,其中约800万元分别出售至广西、湖南、贵州等地。目前,专案组正对这些假币进行追缴。
【案例分析】购买并使用假币,应以购买假币罪从重处罚。依据以下法律定罪处罚:①《刑法》第171条规定:“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是指出售、购买伪造的货币或者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运输,数额较大的行为。”②《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20条:“[出售、购买、运输假币案(刑法第171条第1款)]出售、购买伪造的货币或者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运输,总面额在四千元以上或者币量在四百张(枚)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伪造货币等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行为人购买假币后使用,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以购买假币罪定罪,从重处罚。”(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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