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2016年9月,正在进行破产重整的江苏某有限公司管理人发现该公司的塔吊存在颠覆危险,而于同月18日向靖江市人民政府递交报告,请求政府协调相关部门,指导和监督现场拆卸施工安全工作,消除安全隐患。9月22日,靖江市人民政府沈某某副市长在报告上批示“……安委办朱某某主任牵头相关部门进行方案论证和具体实施,并做好督促检查工作”。9月27日,靖江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主任朱某某向靖江市场监督管理局分管特种设备安全检查工作的副局长肖某某转批该报告,并要求肖某某派专家到现场核查,并将塔吊需要拆卸的意见反馈给朱某某。
2016年10月初,朱某某要求肖某某对塔吊拆卸方案进行把关。2016年11月24日,靖江市安全生产委员会牵头相关部门召开船坞塔吊拆除协调会。会上,肖某某仅提出塔吊拆卸工作应由具有相关资质单位实施的原则意见,并未提出睿某公司无质监部门发放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不得从事某塔吊拆卸的意见。自协调会后至事故发生时,肖某某未对某塔吊拆卸工作开展过任何形式的安全监察。2016年11月28日,陈某代表睿某公司与某管理人签订拆卸合同。次日,陈某在其公司无质监部门发放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亦无专业施工人员的情况下,借用其他公司人员进场施工。12月21日,在拆卸9号塔吊过程中塔吊发生倾覆,致杨某某、陈某某2名施工人员死亡,4名施工工人受伤。事后,睿某公司等赔偿死者人民币268.8万元。
【辩护核心】①关于肖某某作为靖江市市场监管局副局长对案涉安全事故是否具有监管职责的问题。第一,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具有对起重机械拆卸活动进行安全监察的职责。第二,副市长批示以及协调会均未授权市场监管局进行安全监察。第三,泰州市人民政府作出的事故调查报告认定市场监管局具有监管职责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况且该份报告已经被江苏省人民政府撤销,不能再作为定案的依据。②关于未及时发现施工单位资质和施工行为的问题。③从本案的侦查过程来看,实属受行政干扰的错办案件。
【辩护词节选】侦查机关从沈某某副市长的指示和协调会精神两个方面认定肖某某对案涉塔吊拆卸行为负有监管职责。辩护人认为,侦查机关没有查明两个事实:一是沈某某副市长究竟要求谁“具体实施、监督检查”?二是协调会到底有没有要求市场监管局负监管责任?结合本案的证据,辩护人发表观点如下:①关于对沈某某副市长批示内容的理解。沈某某副市长批示“请供电公司黄总给予支持,以利及时清除事故隐患;亦请安委办朱某某主任牵头相关部门进行方案论证和具体实施,并做好监督检查工作”。沈某某副市长在批示中并没有明确由靖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肖某某负责进行方案论证和具体实施,而从本报告抄报单位来看,江苏某有限公司管理人将此份报告同时抄报给靖江市人民法院、靖江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江阴园区靖江办事处安监科、靖江市供电公司,管理人没有抄报给靖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说明使用单位认为塔吊拆卸工作应当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监督管理,在此情形下,沈某某副市长所指的“相关部门”就应当是抄报的几个部门单位。②朱某某在转给肖某某时写道“派专家现场核查,并提出处理建议”,并没有赋予市场监督管理局监督检查的职责,仅要求提出处理建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副局长殷某某的证言:“我打电话给江阴园区办事处分管安全的邵主任,我将隐患情况和沈市长的批示情况告诉邵主任,并告知他要找一家有资质的企业来施工。”该段证言证明施工单位是否具有资质的监督责任应由邵主任承担。(www.xing528.com)
综上,管理人提交报告的部门、沈某某副市长的批示、朱某某转批内容以及殷某某口头通知无法证明市场监督管理局被赋予了监督管理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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