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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地铁21号线塌方案:解析与分析

时间:2023-07-2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广州地铁21号线水西站至苏元站区间左线盾构机带压开仓动火作业时,焊机电缆线短路引发火灾,3名仓内作业人员失联,施救过程中现场突发坍塌,造成3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达1008.98万元。本案事故造成3人死亡,属于“较大事故”,将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企业管理者的法律责任。③本案中,出现安全生产事故,涉案人隐瞒不报,依法构成隐瞒事故方面的罪行。

广州地铁21号线塌方案:解析与分析

【案情简介】2018年1月26日7时左右,广州地铁21号线10标段水西站至苏元站区间左线(黄浦区)一盾构机在换刀作业时突发隧道塌方,导致3名人员死亡。该工程建设单位是广州地铁集团有限公司;施工单位是中铁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军,项目经理戴某;监理单位是广东至艺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某,项目总监谷某波。

【调查结果】广州地铁21号线水西站至苏元站区间左线盾构机带压开仓动火作业时,焊机电缆线短路引发火灾,3名仓内作业人员失联,施救过程中现场突发坍塌,造成3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达1008.98万元。调查认定,事故的直接原因是作业工人在有限空间内带压动火作业的过程中,焊机电缆线绝缘破损短路引发人闸副仓火灾,引燃副仓堆放的可燃物,人闸主仓视频监控存在故障,未及时发现火灾苗头,人闸主仓、副仓无烟感消防监控系统,仓内人员缺乏消防安全与应急防护装备,无法实施有效自救,仓外作业人员极速泄压使盾泥泥膜失效,掌子面失稳坍塌将作业工人埋压。

【事故处理】事故发生后,项目施工单位中铁十四局隧道工程有限公司相关人员销毁事故有关证据,清洗事故现场痕迹,篡改事故发生时间,隐瞒事故真相,试图逃避责任追究。广东省安监局对该起事故共22名事故责任人和3家涉事企业提出处理意见,其中将参与谎报事故的隧道公司项目部执行经理等5人移送司法机关处理。(www.xing528.com)

【案例分析】①《刑法》规定的“劳动安全事故罪”是指:“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的规定,经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职工提出后,对事故隐患仍不采取措施,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触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②量刑标准: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生产安全事故一般分为四个等级,它是根据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分类的。即: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本案事故造成3人死亡,属于“较大事故”,将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企业管理者的法律责任。③本案中,出现安全生产事故,涉案人隐瞒不报,依法构成隐瞒事故方面的罪行。“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是《刑法》第139条之一规定的一种犯罪行为,指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行为,是2006年《刑法修正案(六)》第4条新增设的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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