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2008年4月,李某琴注册成立了海洋石化(前身是四川省中石化实业有限公司兰州分公司)并任董事长,挂靠于四川中石化名下,主营溶剂油、燃料油、重油、沥青等石油化工产品的批发业务。据指控,2010年9月至2011年2月期间,李某琴在海洋石化无成品油经营许可证和仓储许可证的情况下,购进价值4322万余元的国标0#柴油5090吨,后李某琴又通过他人从新疆等地购进价值2272万余元的碳十馏分、凝析油STX半成品原料、燃料油等4250余吨。随后,李某琴指使油库生产主任傅某国将正品柴油与上述化工产品按比例勾兑制成劣质0#柴油共3600余吨。此外,为了给海洋石化筹集资金,2011年4月15日,陈某梁与李某琴先后分别与中信银行深圳分公司、青岛中远国际货运有限公司完成了“综合授信”“最高额保证”等一系列签约,约定了1.05亿元的最高贷款金额,并将其虚报的价值7224万余元的9256吨0#柴油作为质押,交予青岛中远国际货运有限公司监管。同年5月16日,陈某梁以深圳市港兰进出口公司的名义,获取了中信深圳银行对其发放的5000万元贷款。
【法院判决】2012年7月,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李某琴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和骗取贷款罪成立,数罪并罚处有期徒刑17年,其余5名从犯分别被判处1年至7年有期徒刑。(www.xing528.com)
【案例分析】消费者属分散个体,维权成本通常很高,故生产、销售伪劣产品只要未引发致死、致伤的严重后果,制假、售假者刑事法律风险被引爆的概率便相对较低;加之生产、销售伪劣产品利润可观,近年来该类犯罪的案值呈上升趋势。本案作为公安部2011年度全国“亮剑行动”的十大精品案件(甘肃),其涉案金额之高已非前几年查获的那些作坊式制假窝点可比。由此可知,对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犯罪的打击,主要还要依靠各职能部门加大执法和查处力度,尤其是要建立起能有效破除地方保护主义的打假机制。同时,骗取贷款罪在司法实务中的适用也预示着国家对金融管理秩序的强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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