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2020年9月9日报道,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近日一审公开宣判一起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案件。嘉兴某房地产公司10名销售人员,利用案场销售经理对房源销控的职务便利以及销售人员对房源销售的职务便利,向客户索取额外“茶水费”作为购房条件。
【法院判决】最终,10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至5年6个月不等,部分被告人获缓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杜某、洪某、周某等共同利用案场销售经理对房源销控的职务便利以及销售人员对房源销售的职务便利,索取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中被告人杜某涉及索取人民币317.47万元,被告人洪某涉及索取人民币400.27万元,被告人周某涉及索取人民币285.97万元,被告人孔某涉及索取人民币172万元,均属数额巨大,其余被告人涉及索取人民币分别为30万元至88万元不等,均属数额较大,行为均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涉案被告人涉及索取人民币最多达400.27万元,他们的行为均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案例启示】①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07年10月25日联合公布《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三)》,补充、修改了刑法罪名,取消了“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由“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等内容替代。调整后的新罪名于2007年11月6日起施行。②根据《刑法》第163条“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行为”的规定,其属妨害对公司、企业管理秩序罪的一种。③本罪的构成特征包括:第一,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公司、企业以及非国有事业单位、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职务活动的管理制度;第二,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行为;第三,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第四,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公司、企业、其他单位人员故意利用其职务之便接受或索取贿赂,为他人谋取利益。④根据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定义和特征,将嘉兴某房地产公司10名销售人员利用销售职务便利,向客户索取额外“茶水费”确认为受贿罪,定罪无误,量刑适当。(www.xing528.com)
(点评人:廉政法治研究特邀专家 闫群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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