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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大硕鼠案:马某乐被判刑3年

时间:2023-07-2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由于交易金额巨大,马某乐被称为目前国内公开审判的最大“硕鼠”。3月24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判处马某乐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并处罚金1884万元,同时对其违法所得1883万余元予以追缴。③在金融领域近年来不断发生的“老鼠仓”案件,暴露出了我国金融企业监管的效率和制度性漏洞。

最大硕鼠案:马某乐被判刑3年

【案情简介】马某乐,出生于1982年,在担任博时精选股票基金经理期间,操控三个股票账户,先于、同期或稍晚于博时精选股票基金账户买入相同股票76只,累计成交金额10.5亿余元,非法获利1883万元。由于交易金额巨大,马某乐被称为目前国内公开审判的最大“硕鼠”。

法院判决】2014年1月2日,深圳市人民检察院就马某乐利用未公开信息案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3月24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判处马某乐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并处罚金1884万元,同时对其违法所得1883万余元予以追缴。4月4日,深圳市人民检察院认为一审判决法律适用错误,量刑明显不当,提出抗诉。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支持抗诉。10月20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终审裁定,驳回抗诉,维持原判。广东省人民检察院认为终审裁定确有错误,于11月27日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12月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研究该案,认为本案终审裁定法律适用错误,导致量刑明显不当,决定按审判监督程序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法律规定】《刑法》第180条“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规定:“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期货交易,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上述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范围,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以及有关监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违反规定,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活动,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www.xing528.com)

【案例分析】①马某乐利用所掌控的未公开信息,操控“老鼠仓”非法牟利,是隐秘的证券业“硕鼠”。证券从业人员虽有严格的内控机制,但公司的内控疏忽,是造成证券业“老鼠仓”的重要原因。②基金经理,往往掌握着特别巨额的资金,在利用这些资金交易时,很难保持清醒的头脑。③在金融领域近年来不断发生的“老鼠仓”案件,暴露出了我国金融企业监管的效率和制度性漏洞。④作为金融从业者,要时刻遵守金融从业人员行为准则,坚守法律和道德的底线。不可以利用法律空隙和监管漏洞做“鸡鸣狗盗”的金融黑色游戏,否则一些人的违规会毁坏整个行业经理人的名声。⑤“老鼠仓”案件的教训是,监管机构和基金公司应该对基金经理人的交易行为从微观上加强内部控制,完善管理制度,提高处罚标准,严控此类犯罪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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