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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人集团特大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法务咨询师·案例分析

时间:2026-01-24 理论教育 小龙哥 版权反馈
【摘要】:被告单位立人教育集团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罚金人民币500万元;董某生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夏某兰、章某晓、蔡某琴、周某晓、梅某、夏某定6人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分别被判处2至6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人民币5000元至200 000元不等罚金;被告单位立人教育集团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全部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发还受害人。

【案情简介】2015年1月5日,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温州立人教育集团、董某生等7人近50亿元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作出一审宣判。

【法院审理】法院查明,被告温州立人教育集团有限公司由被告人董某生、章某晓等人于1998年创办。1998年始,为解决资金问题,立人教育集团经董事长兼总经理董某生决定,并在被告人夏某兰、章某晓、蔡某琴、梅某菊、夏某定、周某晓等人具体实施下,以投资办学及在外项目投资需要资金等为名义,通过支付高额利息回报等方式,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至2011年10月31日,温州立人教育集团等合计吸收存款未归还金额计49.86多亿元,已支付利息、分红等计28.22多亿元。被告单位立人教育集团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罚金人民币500万元;董某生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夏某兰、章某晓、蔡某琴、周某晓、梅某、夏某定6人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分别被判处2至6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人民币5000元至200 000元不等罚金;被告单位立人教育集团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全部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发还受害人。

【案例点评】①温州立人教育集团董某生等7人被判刑,此类案例在2010年之后非常多发,主要是因为民营企业产业快速扩张或者产业多元化,急需大量“输血”的资金,而国有银行担心贷款给民营企业风险大不敢贷款;上市融资门槛高、周期长,很多民企便铤而走险,走非法集资的“捷径”。②《刑法》第176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③我国中小民营企业融资难、成本高问题多年来一直存在,始终未能得到解决。如何以合法渠道解决这个难题亟待法律、金融和经济专家联手深入研究和探讨。(https://www.xing528.com)

(点评人:国策智库专家、国家经济战略研究课题专家 吴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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