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2010年3月以来,耿某、刘某经预谋并伙同张某以及郑某,以高额回报为诱饵,利用刘某、耿某分别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北京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某投资有限公司的名义,吸纳王某、古某等20余人人民币共2300余万元,在未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情况下,从事股票自营业务,其中耿某、郑某的经营额为人民币2600余万元(含张某及郑某的投资),刘某的经营额为人民币600余万元(含张某的投资),张某的经营额为人民币2200余万元;给资金委托人共造成经济损失人民币1900余万元。2012年7月28日,耿某、张某随同部分资金委托人到公安机关说明情况并归案;耿某带领民警将郑某抓获归案;刘某接到民警电话通知后自行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公安机关先后冻结了6个涉案账户。
【法院判决】法院认为,耿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罚金人民币5万元;耿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罚金人民币80万元,与前罪判处的有期徒刑3年,罚金人民币5万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8年,罚金人民币85万元;刘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罚金人民币40万元。(www.xing528.com)
【案例警示】本案给普通企业的警示价值在于以下几点:①普通企业不能经营证券和信用卡业务。需要经过国务院证券、金融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才可以经营。否则,将构成犯罪。②有的民营企业家和经理人看其他人非法经营没有被查,抱着侥幸心理和“捞快钱”的心态“试一把”,结果尝到甜头之后很难抽身和收手,所以最终是被查。聪明的人会尽快完善合法手续。③《刑法》第196条“信用卡诈骗罪”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四)恶意透支的。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④《刑法》第225条“非法经营罪”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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