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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英集资诈骗案:法院判决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时间:2023-07-2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负债累累的情况下,吴某英仍随意处分和挥霍非法集资款。2012年4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未核准吴某英死刑,立即执行,将该案发回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重审。2012年5月21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重新审理此案并作出终审判决,以集资诈骗罪判处吴某英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吴某英集资诈骗案:法院判决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案情简介】原浙江×色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吴某英,以支付高额利息和高额回报为诱饵,大量非法集资,并用非法集资款先后注册多家公司。后为掩盖巨额负债事实,吴某英隐瞒真相,采用给付高息或高额投资回报,用非法集资款购置房产、投资、捐款等方法,进行虚假宣传,给公众造成经济实力雄厚的假象,继续骗取更多的社会资金进入其资金池。在负债累累的情况下,吴某英仍随意处分和挥霍非法集资款。

法院判决】2009年12月18日,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集资诈骗罪判处吴某英死刑,立即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该判决于2012年1月18日被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2012年4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未核准吴某英死刑,立即执行,将该案发回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重审。2012年5月21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重新审理此案并作出终审判决,以集资诈骗罪判处吴某英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www.xing528.com)

【案例分析】①吴某英案在中国刑法史上具有标志性意义,最终未被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立即执行,而是发回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重审后改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该案可能成为今后对集资诈骗罪类非暴力犯罪慎用死刑的裁量标志性案例。②此案改判体现了我国刑法对重大经济犯罪的谦益性。在《刑法修正案(八)》显著废除不以生命安全为指向的非暴力犯罪死刑的情况下,立法者可能基于集资诈骗罪社会危害特别大的担忧,仍然保留了该罪的死刑配置。③吴某英案引发了经济界、法律界、企业界、学术界大讨论,对推进中国法治文明进步创造了一个契机。④本案的死刑适用,不仅为在司法层面积极限制非暴力犯罪死刑尤其死刑立即执行的适用积累了经验,而且也为逐步推动从立法上最终废除非暴力犯罪死刑积累了宝贵的民意基础。⑤吴某英案的改判,是司法机关理性回应民意、不断增大司法透明度的一个范例,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加快了国家疏导规范民间资本市场的步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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