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被告人基本情况:被告人李某国,1966年9月1日出生于黑龙江省望奎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望奎县,住哈尔滨市呼兰区。2017年7月24日因涉嫌犯贷款诈骗罪被望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8日因涉嫌犯贷款诈骗罪经望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望奎县公安局执行,羁押于望奎县看守所。
【审理经过】望奎县人民检察院以黑望检公诉刑诉[2018]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国犯贷款诈骗罪,于2018年2月23日向望奎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因本案部分事实不清,望奎县人民法院于同年4月16日建议公诉机关补充侦查。公诉机关于同年4月28日补充侦查完毕。望奎县人民法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5月3日、5月18日两次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望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国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审理终结后宣判,李某国贷款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2018]黑1221刑初34号,被告人李某国犯贷款诈骗罪,免予刑事处罚。法院没有采纳无罪理由:被告人李某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伪造他人证件的方法,冒用他人名义骗取银行贷款,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贷款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贷款诈骗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对于被告人李某国及其辩护人关于李某国无罪的辩护意见,经查,尽管被告人李某国在贷款时和贷款后均没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但是在其解除砖厂承包合同获得200多万元赔偿金后,已经具备还款能力而不予偿还贷款,说明此时其已经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故对上述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信。
【案例分析】辩护人申明被告无罪有如下理由:①李某国的行为属于借贷纠纷,应受民事法律调整而不应受刑事法律追究。②从本案的事实看,李某国的10万元贷款的确按照贷款的用途用在砖厂的生产经营上了。③本案涉及的10万元贷款没有及时偿还的原因不是李某国不想还款,而是砖厂的经营效益不佳。正在2008年红砖价格上涨时,有关部门给李某国砖厂施压,后来让电业局停电致使该砖厂彻底停产。④从2008年至今,银行只在2009年向李某国下发了债务逾期催收通知书,此后再没有向李某国主张过债权,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故此,辩护人请求法庭对李某国作出无罪判决。(www.xing528.com)
此案无罪辩护的确存在以下障碍:①被告人虽然在申请获得贷款时和贷款后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但是当具备还款能力而不还款时,可以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②符合贷款诈骗罪要件,法院判决认定被告人李某国犯贷款诈骗罪成立,但是涉案金额不高,所以给予“免予刑事处罚”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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