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被告人基本情况:被告人吕某枢。2000年8月28日被沐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5日被依法逮捕,沐川县看守所在押。被告人吕某枢以扩大建筑业务为由,于1997年12月20日左右,找到五里信用社主任李某,谎称其有7套住房,并利用2间门面作抵押,向李某申请贷款50万元。李某答复称要上报联社审批。1998年元月7日,李某1与联社业务科长王某去看了吕某用作抵押的房子后,王某又叫李某再去核实一下。李某在看房时,被告人吕某枢向李某介绍:“整幢楼(7套住房、2间门面)都是我的。”主任余某勇提出吕某枢贷款项目不清,数额太大,暂不能解决,如解决不能超过20万元。1月15日,业务科长王某在相关材料不齐的情况下,在吕某枢贷款审批表上签注:同意抵押贷款20万元报李某审批。李某在审批意见栏签注:同意业务科意见贷款20万元整。
【审理经过】沐川县人民检察院以沐检刑诉字[2000]第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某枢犯贷款诈骗罪,于2000年11月9日向沐川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沐川县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沐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吕某枢及其辩护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吕某枢贷款诈骗案一审判决书[2000]沐川刑初字第100号裁判结果:被告人吕某枢无罪。
【案例分析】被告人吕某枢于1998年1月16日在沐川县五里信用社贷款20万元,是凭沐川县房地产管理局局长陈某签字“同意抵贷20万”的《抵押合同》贷的款。获款后除付第一期房款外,未按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到期没有履行还款义务,沐川县房地产管理局局长于1999年3月9日和2000年4月14日二次签字同意“续抵押一年”,故吕某枢的贷款行为最终不会造成金融机构五里信用社的财产损失。依据《刑法》第193条关于贷款诈骗罪构成的法律规定,被告人吕某枢之行为不构成贷款诈骗罪。沐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吕某枢犯贷款诈骗罪的罪名不成立。
此案无罪辩护的障碍是:该案中认定被告人是否构成贷款诈骗罪的核心问题是“被告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按照案情描述,被告人申请贷款的条件符合程序和法律规定,并且履行了还款义务。按照法律规定,被告人不构成贷款诈骗罪。(www.xing528.com)
之所以无罪辩护能够成功,主要原因如下:①本案中无罪辩护成功的关键在于借款符合有关规定,有足额财产担保且手续完备;②被告人吕某枢履行了借款合同规定的义务。1998年度付还利息27 473.39元,还款期限届满后与信用社有过延期还款的协议,经房地产管理局于1999年3月9日、2000年4月14日办理过续押1年的登记;③吕某枢没有非法占有目的。吕某枢借到20万元后,支付房地产管理局集资建房款5.852万元,近9万元用于农贸宾馆付工程材料、工资等,赴山西省太原市、陕西省西安市联系业务用了3万元;④贷款的信用社否认被骗,已于2000年8月就该笔贷款提起了民事诉讼,属于正常的接待合同纠纷,不构成贷款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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