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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研究生索赔300元航班延误险一审败诉的案例分析

时间:2023-07-2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北京市海淀区法院一审判决焦某平败诉。焦某平不服,提出上诉。保险公司则辩称,承保的航班实际发生取消,不存在航班延误,则航班延误责任不成立。此外,保险约定的取消责任为航班计划起飞时间后发生取消,而此次航班是在起飞前一天便已短信告知乘客,亦不成立航班取消责任,因此不应理赔。一审法院驳回了焦先生的诉讼请求。

法学研究生索赔300元航班延误险一审败诉的案例分析

【案情简介】事情发生在2019年7月23日,一位法学研究生焦某平与父母通过网络购票平台,购买了3张南昌至北京的机票,起飞时间为2019年9月2日早上7时,并购买了三份组合险,规定航班延误3小时(含)以上,赔付300元,航班计划起飞时间后取消赔偿100元。两者不可兼赔。焦某平和父母在2019年9月1日上午便到达了南昌。当日19时56分,焦某平接到网络购票平台发来的信息,告知他所乘航班取消,但未告知原因。焦某平随即与客服沟通。客服称,只有改签该航空公司另外航班,或取消订单两种选择。“如取消订单,他们说要收取手续费,改签就没有手续费。”焦某平于是改签了最近起飞时间为2019年9月2日14时20分的航班。同时,客服告诉焦某平,理赔短信将于航班起飞后5个工作日内发送到他的手机上。2019年9月12日,焦某平再次联系网络购票平台客服。这时他才被保险公司告知,其行为不属于理赔范围,拒绝赔付。焦某平对此结果不太理解,于是直接与该保险公司北京营业部也进行了沟通,保险公司依然拒绝赔付。

【诉讼过程】焦某平将保险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赔付。北京市海淀区法院一审判决焦某平败诉。焦某平不服,提出上诉。焦某平认为,自己原本要乘坐的早上7点的航班被取消,然后改签为当天14点20分的航班,该情况符合保险条款中约定的延误情形,延误时间为7小时20分钟,保险公司应当赔付三份保险费300元。保险公司则辩称,承保的航班实际发生取消,不存在航班延误,则航班延误责任不成立。此外,保险约定的取消责任为航班计划起飞时间后发生取消,而此次航班是在起飞前一天便已短信告知乘客,亦不成立航班取消责任,因此不应理赔。

一审法院认为,航班被取消后,焦某平通过网站提供的退改链接自行选择替代航班,显然属于其个人在航班被取消后对行程做出的自行安排,最终选择的交通工具不属于“航空公司安排的替代性交通工具”,因此,也不构成航班延误险的理赔条件。一审法院驳回了焦先生的诉讼请求。焦某平认为,航空公司的退改链接行为实际上仅有两种选择,即取消订单和改签其航空公司提供的其他航班。但因为要交不少的手续费,第一种实际上没有操作的空间,消费者只能选择改签该航空公司提供的其他航班来避免损失。而这种提供当然应该视为“该航空公司所安排的替代性交通工具”,而不是像一审法院认为的那样,用户自己操作,就不属于“该航空公司所安排的替代性交通工具”。(www.xing528.com)

【案例分析】①保险公司的解释明显在推卸责任。该航班在起飞前一天就取消了,而不是在“计划起飞时间”后才取消,所以也不需要赔付航班取消险。这里的关键问题,就是对“航班取消”的定义。由于法律上并未对“航班取消”作出界定,是否理赔,取决于各家保险公司的条款。而案涉保险公司对“航班取消”的定义是“计划起飞时间后取消”。意思是,假设航班是中午12时起飞,即使乘客提前到达机场,航空公司只要在起飞前通知航班取消,哪怕是11时59分,保险公司也是不赔付的。“显然,日常生活中存在的航班取消,更多的是起飞时间前取消。”乘客在订购机票时,即已确定了计划起飞时间,提前取消和起飞时间后取消,都同样给乘客造成了损失。如果按照保险公司的解释,因为航班在前一天晚上即已取消,那么该保险标的就已经不存在,那就应当退还保费。②飞机延误,保险公司既不赔付,也不退还保费,于理于法都说不过去。明显是在利用自己在行业中的强势地位,置客户利益于不顾,因为每一个个体消费者在庞大的保险公司面前都是微不足道的“弱者”。③保险合同或者购买保险的票据是客户与保险公司之间的合约关系,客户购买保险付款后就完成了法定义务;而保险公司没有按照合同兑现承诺,就理所应当地该给客户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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