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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与保理公司金融合作纠纷案解析

时间:2023-07-2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2015年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市鼓楼支行与捷普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福建捷康医疗设备市场有限公司、虞某清、黄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市鼓楼支行与捷普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相关合同约定银行向捷普公司开展保理业务,捷普公司以应收账款作为保理标的,其余当事人就该笔业务向银行提供担保。

银行与保理公司金融合作纠纷案解析

【案情简介】2015年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市鼓楼支行与捷普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捷普公司”)、福建捷康医疗设备市场有限公司、虞某清、黄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市鼓楼支行与捷普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相关合同约定银行向捷普公司开展保理业务,捷普公司以应收账款作为保理标的,其余当事人就该笔业务向银行提供担保。经法院查明,该笔应收账款系捷普公司伪造,但在现实中,银行从业者依据业务流程审查单据并没有发现相关事实。嗣后,捷普公司无法履行相应保理责任,银行向法院起诉要求当事人承担保理融资清偿责任,并要求其他当事人承担担保责任。

【法院判决】案件经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捷普公司用以融资的应收账款确有伪造之嫌。但是,没有证据证明银行在办理业务过程中明知,且银行在业务办理时已经对相关单据进行了必要审核。因此,有关保理不存在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保证人就相关担保合同无效的主张,不予支持。要求被告依约承担相应责任。此外,捷普公司虚构“应收账款”以获取保理融资,虽涉嫌犯罪,但并不影响本案民事纠纷的审理,故无须驳回起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条之规定,法院将发现的相关犯罪线索、材料依法移送侦查机关查处。

【案例点评】近年来,随着商品贸易的不断发展,“国内保理业务”作为一项集贸易融资、商业资信调查、应收账款管理及信用风险担保于一体的新兴综合性金融服务,得到了迅猛发展。尤其是2008年金融危机爆发后,保理行业高速发展,进入了一个新的平台。银行业将保理业务作为一项重要的供应链融资产品竞相拓展,挖掘其巨大的市场潜力,并将其作为新的利润增长点。但随之产生的,是内外诈骗事件频发,保理业务风险控制受到严峻考验。由于保理合同属于非典型合同,国内未对其进行法律层面的立法,相关监管部门所出台的规章,从各自角度出发,相互之间存在矛盾。本案的判决书及综合述评意见,无疑对于保理合同的规则确立具有相当重要的影响。(www.xing528.com)

保理法律关系的核心在于应收账款转让,实践中很多保理合同因为应收账款不真实而引发纠纷。在判断保理合同是否有效时,为了平衡当事人双方的利益,不应对保理商审核应收账款行为做过多苛责。本案判决的第一个要点在于保理商对于基础交易真实性的注意义务。本案判决表明,在无证据证明保理商对应收账款虚假情况知情时,保理商已通过审查买卖合同发票、交货凭证、买方确认应收账款函件等资料原件,即表明其已对基础交易行为的真实性尽到必要且谨慎的注意义务。本案判决的另一个要点在于,判决明确了保理合同与基础合同之间的独立性。一方面,即使交易背景虚假,也不影响相关保理合同及担保合同的效力。

(主要参考观点:福建江夏学院法学院院长 陈明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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