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2015年2月,唐某致电人民银行某中心支行投诉,称其于2月5日15时36分收到A银行客服发送的刷卡消费短信提示“某商城刷卡消费30 400元”。因唐某本人在2月5日未使用信用卡进行过任何消费,遂向A银行信用卡中心反映,被告知此笔消费已发生。同时,唐某向某商城客服反映了这笔消费的异常情况,某商城客服答复“由银行提供相关流水号和订单号,即可终止非本人消费的交易”。随后,唐某又致电A银行信用卡中心要求及时提供相关单据,但客服答复“会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处理,无法及时提供相关单据”,导致当日17时商品被收货人签收。
唐某提出三方面诉求:一是本人的信用卡一直随身保管,且密码并无泄露,资金被盗刷的责任应该全部由A银行承担;二是A银行制度过于死板,客服不积极作为,导致错过了终止交易减少损失的有利时机,A银行应进一步提升服务质量;三是本人的信用记录如因此而出现逾期,与本人无关。
【处理情况】A银行信用卡风险管理部门核实,收货人刘某在某商城购买了两部手机、两块手表。经过调查,确认唐某信用卡被不法分子制作了“伪卡”,在ATM测定了该卡的额度,并通过线下以CVV2码(信用卡背面后3位数)完成交易支付(不需要密码)。基于调查结果,A银行将唐某信用卡30 400元异常交易列为“伪冒”业务,唐某无须履行归还义务,A银行启动内部快速赔偿机制进行赔付,并就此案反映出的内部制度不完善问题进行及时研究修订。(www.xing528.com)
【案例警示】此案例的警示意义在于,银行与商业机构合作制作特殊用途的银行卡时,一定要在技术和道德两个层面充分评估,如何防止盗刷风险。一旦发现专用卡设计有技术性漏洞,应该立即提出应对的对策,确保客户使用专用卡的资金安全。避免专用卡被不法分子利用,进行消费。一旦造成经济损失,只要用户及时告知银行,客户就不需要承担银行卡盗刷行为造成的损失。而这个损失只能由银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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