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2016年,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成都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成都市人社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的行政行为,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应当撤销,遂依法判决:撤销被告成都市人社局于2016年2月5日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责令被告成都市人社局重新作出行政行为。一审宣判后,成都市人社局不服,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审理】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在该案二审庭审时发现,成都市人社局负责人委托了成都市新都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作为“相应的工作人员”代为出庭,不符合《行政诉讼法》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的意见》相关要求,遂向成都市人民政府和成都市人社局发出司法建议,要求成都市人社局依法履行出庭应诉职责。
【案例分析】工伤认定涉及劳动者遭遇事故后劳动者及其家人的切身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平衡,作出工伤认定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依法履行职务是法治政府依法行政的应有之意。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除了工伤认定受到社会广泛关注以外,还在于在交警部门对案涉交通事故现场调查后无法作出事故责任认定的情况下,针对原告(即工伤认定申请人)提出的撤销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的诉求,审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第69号指导案例进行裁判说理时,依法对《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六)项作出了加重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审查义务的补漏性解释,司法公正的天平再一次向劳动者倾斜的同时,积极倡导公共社会应当对劳动者的人身和财产合法权益给予充分的关注。透过本案的审判活动和裁判结果,我们欣喜地看到人民法院在程序上和实体上给予了劳动者充分的权利保障。(www.xing528.com)
(案例观点:四川省律协行政法专业委员会主任 张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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