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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与公司关系非劳动关系

时间:2023-07-2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2018年9月,林某阳向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确认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并支付2014年至2018年其在职期间的工资。故林某阳基于双方系劳动关系的各项主张,依法不予支持。自2014年至2018年,历时4年,爱华公司均未向林某阳支付劳动报酬,林某阳未离职,更未向爱华公司提出任何异议。由此可见,林某阳在公司的身份不符合劳动者的特征,且林某阳认可其在公司享受的股东权利及待遇。

股东与公司关系非劳动关系

【案情介绍】2014年3月4日,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林某阳、陈某霞、张某平共同发起设立爱华公司;经营范围包括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内容。2014年6月1日,各方签订公司章程,载明技术股东林某阳认缴出资额8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7%,出资方式为知识产权及技术入股,于公司成立之日起缴足。林某阳任公司技术主管。2015年1月1日、2015年12月30日、2017年1月27日,爱华公司连续三年向王某甲、王某乙、林某阳、王某丙分别支付5万元股东生活补助费,除此之外,再未支付其他费用。2018年6月20日,林某阳离开爱华公司。2018年9月,林某阳向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确认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并支付2014年至2018年其在职期间的工资。该案经仲裁委、法院一审、二审审结。

【法院审理】法院审理后认为,林某阳作为发起人之一,其既是爱华公司的股东,又是该公司的管理人员,属于公司的经营、管理人,其在公司所任技术主管一职,能够与其在爱华公司以知识产权及技术作为出资方式相印证,故其在公司的经营管理权有别于劳动关系所规定的劳动者特征,且双方并无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故林某阳基于双方系劳动关系的各项主张,依法不予支持。

【案例点评】①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二、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四)考勤记录;(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②本案中,林某阳作为爱华公司创始股东,一直以股东身份参与公司管理,不受公司规章制度的约束,不用考勤打卡上下班,每年享受5万元的股东生活补助待遇。自2014年至2018年,历时4年,爱华公司均未向林某阳支付劳动报酬,林某阳未离职,更未向爱华公司提出任何异议。由此可见,林某阳在公司的身份不符合劳动者的特征,且林某阳认可其在公司享受的股东权利及待遇。所以,双方之间从未有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也从未形成劳动关系的事实,依法不存在劳动关系。(www.xing528.com)

(点评人:第七期全国廉政法治建设高级研修班学员 胡天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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