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2014年,钟某发现院内树木倾斜,遂向城管局申请砍伐。城管局派员现场查看后,发现树木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但未采取任何措施。次日,突然折断坠落的树枝砸伤院墙外行走的吴某,损失91万余元。
【法院裁定】①依《城市绿化条例》第17条“城市的公共绿地、风景林地、防护绿地、行道树及干道绿化带的绿化,由城市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各单位管界内的防护绿地的绿化,由该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单位自建的公园和单位附属绿地的绿化,由该单位管理;居住区绿地的绿化,由城市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的单位管理;城市苗圃、草圃和花圃等,由其经营单位管理”以及《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第30条“……(六)由个人投资在自助、自建庭院内种植的树木,属个人所有”的规定,应认定钟某既系树木所有人又是管理人。②钟某作为涉案树木所有人和管理人,在购买房屋时已发现树木倾斜,但一直未尽到完全管理义务,未能及时排除安全隐患,直至事发前几日才向城管局申请砍伐,在城管局尚未作出答复时本案事故已发生,钟某应对事故发生负主要责任。③城管局作为市区居住区绿地绿化管理部门,在收到钟某砍伐树木的申请后,派员到现场查看,发现涉案树木存在极大安全隐患,但城管局作为具备相关专业知识的管理部门,并未采取或建议树木所有人采取紧急防范措施,排除或降低安全隐患,导致涉案树木于次日折断坠落造成事故,城管局应对事故发生负次要责任。判决钟某、城管局分别按70%、30%比例赔偿吴某64万余元、27万余元。(www.xing528.com)
【案例点评】本案例来自《人民法院案例选》,审理法院: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案件编号[2016]粤08民终506号,案卷名称“吴某与钟某等损害赔偿责任纠纷案”。①本案判决,是依原《侵权责任法》第90条(《民法典》第1257条)“因林木折断造成他人损害,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以及《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第30条“……(六)由个人投资在自助、自建庭院内种植的树木,属个人所有”的规定。适用法律正确,主要、次要责任分配趋于合理。②根据相关规定,居民院内树木折断坠落砸伤围墙外行人的,房屋所有人及林木管理人应依各自过错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钟某系树木所有人和管理人。在购买房屋时已发现树木倾斜,但一直未尽到完全管理义务,未能及时排除安全隐患,直至事发前几日才向城管局申请砍伐,在城管局尚未作出答复时本案事故已发生,钟某应对事故发生负主要责任。③本案有些细节没有搞清楚,或许会影响公正合理的判决。比如,如果钟某在申请砍伐树木的当天获得批准(因为城管局现场勘查后没有批准砍伐树木,钟某私自砍伐是违法的),此时,树木安全性的主要责任已经转移到审批机关——城管局。如果城管局当天批准伐树,或许钟先生当天可以找人伐掉,即可避免第二天树木倒掉砸伤人的事故发生。因为城市树木(包括居民院内的树木)不能随意砍伐,必须依法经过城管部门审批。客观上,城管局应该承担主要责任。因此,城管局的行政不作为应该是树木倒掉砸伤人的直接原因,因此判城管局承担60%责任,钟某承担40%责任,这样更为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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