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王大爷丧妻后再婚,再婚时有婚前房产一套。婚后,王大爷中风,妻子一直尽心照顾,为了感谢妻子,他写了一份自书遗嘱(第一份遗嘱出现),声明自己去世后房子和存款都归妻子所有。此后,由于王大爷久病在床,妻子改变了态度。王大爷的儿子得知后,便把他接到自己家里照顾。为了感谢儿子,王大爷又决定把财产都留给儿子,便做了公证遗嘱(第二份遗嘱出现)。不久后,由于王大爷因感觉儿媳对自己态度不好,又给女儿打电话要求住到医院疗养。住院期间,女儿每日看望照顾。弥留之际,王大爷在两个医生面前做了口头遗嘱(第三份遗嘱出现),将财产全部留给女儿。王大爷去世后,因财产继承问题亲人发生纠纷。
【法院判决】法院判决,王大爷第二份公证遗嘱有效,把财产都赠与儿子。
【案例点评】①本案法律依据:原《继承法》第20条(《民法典》第1142条)“遗嘱的撤销、变更”规定,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②《民法典》继承篇第1142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③依据以上法条,本案法院判决符合法律规定。法院认定王大爷做的第二份经过公证的遗嘱有效,把财产都赠与儿子。主要是根据原《继承法》和《公证法》“公证遗嘱优先”的原则,合理排除了第一份遗嘱的法律效力。此外,最后一份遗嘱是口头的,并且没有经过公证。根据法律规定,口头遗嘱在与书面遗嘱竞存时,必须有录音录像和经过公证才可以认定有效。因为遗嘱当事人已经去世,取证困难,故最后一份口头遗嘱的有效性无法确认。(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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