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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子继承案件:养父母缺乏赡养义务,养子继承权受限

时间:2023-07-2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王某某与前夫领养一子,即原告。1995年12月25日,原告出资购买了其养母王某某位于市区某套房改房并居住至今,王某某于2012年4月8日因病去世。本案中法院认定,对老人没有尽到赡养义务的人没有继承权。养子女与养父母没有实际建立抚养与被抚养、赡养与被赡养关系的,也没有继承权。

养子继承案件:养父母缺乏赡养义务,养子继承权受限

【案情简介】被继承人张某和王某某于1976年1月28日结婚,两人均为再婚,张某与前妻育有二个子女,即二被告,离婚时均判决由其前妻抚养,张某与王某某结婚时,二子女均已成年,与王某某未形成扶养关系。王某某与前夫领养一子,即原告。张某与王某某在1993年12月30日根据房改政策购得住房一套,1994年4月7日张某在合肥市公证处办理了遗嘱公证,将该房屋属于其本人的部分全部留给王某某所有,张某于2003年8月19日去世。

1995年12月25日,原告出资购买了其养母王某某位于市区某套房改房并居住至今,王某某于2012年4月8日因病去世。

法院审理】根据我国原《继承法》的规定,养子、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属于第一顺序继承人,在本案中,原告是第一顺序继承人,二被告因与王某某不具有扶养关系,不属于王某某的继承人,因被告父亲已立有公证遗嘱,指定王某某为其财产继承人,王某某去世后其继承的财产及其本人财产应由原告继承,但张某在立遗嘱时,他们购买的房改房只获得70%的产权,另有30%的产权在立遗嘱后才获得,所以该套房有30%的份额适用法定继承,但这30%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其中的15%属于王某某所有,剩余的15%才是遗产,应由王某某、原告、二被告法定继承,后经法院调解,原告将二被告应继承的份额出资购买,以及其少量的金额取得遗产的全部产权。(www.xing528.com)

【案例点评】《继承法》和《民法典》继承编的立法精神是一致的,那就是强调两个原则:第一是尊重财产所有人的意见;第二是按照法定的继承顺序和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继承财产。本案中法院认定,对老人没有尽到赡养义务的人没有继承权。养子女与养父母没有实际建立抚养与被抚养、赡养与被赡养关系的,也没有继承权。但是,财产所有人愿意赠与的除外。由此可以看出,我国民法无论从立法精神,还是从司法实践中,都始终体现了“权利与义务”的对等性,还有法理情的统一性。

(点评人:全国廉政法治建设研修班学员 张会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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