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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拆迁安置房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

时间:2023-07-2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②关于原告主张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的意见,若将该拆迁安置利益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实际上就是将一方婚前财产转化为了夫妻共同财产,明显损害了夫妻一方的财产权益,故对于甲女要求确认赠与合同无效及过户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婚前拆迁安置房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

【案情介绍】原告甲女与被告丙于1997年10月23日登记结婚,双方为再婚。被告丙系被告乙男的父亲,原告甲女系被告乙男的继母。涉案房屋为丙婚前所有私产房屋,该房屋附属远年未登记房屋一间,面积8.36平方米。2010年该地址房屋拆迁,12月1日,被告丙出具《保证书》,内容为:“今有私产1间,面积为11.6平方米,产权人为丙自愿放弃房产承租权利,由甲女(产权人之妻)办理拆迁手续及房屋补偿,家庭成员内部无争议,如出现产权纠纷及诉讼问题,由我本人负责,与拆迁指挥部无关。”2010年12月1日,甲女(丙)作为拆迁人与房屋拆迁中心就上述私产房屋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货币补偿金额155 700元,困难补助164 300元,定向安置河怡二期。2010年12月5日,丙作为拆迁人与屋拆迁中心就上述附属用房8.36平方米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货币补偿金额120 700元,困难补助114 300元,被拆迁人选择购买定向安置房。

上述拆迁款于2010年12月20日转入原告甲女的账户,同日分别用于缴纳两处定向安置房屋的购房款。2013年3月6日,甲女与某公司就安置房屋签订《经济适用房买卖合同》。2018年10月17日,原告甲女与其子签订了《不动产赠与合同》,将该安置房通过赠与转移登记至其子名下。2018年6月25日,丙与某公司就安置房屋签订《经济适用房买卖合同》,后办理产权登记至丙名下。2018年8月28日,二被告签订《不动产赠与合同》,房屋通过赠与转移登记至乙男名下。

法院判决】2019年5月8日,被告丙曾至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原告甲女与其子于2018年10月17日签订的《不动产赠与合同》无效,并将上述房屋过户回甲女名下,一审法院经审理支持了丙的上述请求。(www.xing528.com)

【案例点评】①原《婚姻法》第18条(《民法典》第1063条)规定,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本案中原登记至甲女、丙名下的两套房屋均系原房屋及附属房屋拆迁所得。根据《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被告所取得的安置不动产或安置房屋,是对前一权利的补偿,或者说是对前一不动产物权的延伸。拆迁后补偿安置房中仍登记在被告丙的名下的房屋,不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而是婚前财产的转化,被告丙依法享有处分的权利,二被告所签订的赠与协议未损害原告的合法权益,该合同有效。②关于原告主张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的意见,若将该拆迁安置利益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实际上就是将一方婚前财产转化为了夫妻共同财产,明显损害了夫妻一方的财产权益,故对于甲女要求确认赠与合同无效及过户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故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甲女的诉讼请求。

(点评人:北京嘉维泰银律师事务所律师、合伙人 郎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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