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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责任纠纷案精神赔偿分析

时间:2023-07-2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周某诉称离婚后才发现此事,现起诉要求张某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3万元。被告张某在与原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有不正当男女关系的行为,并生育一女,导致离婚,应该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法院应当支持原告提出损害赔偿请求,即判令被告张某给付原告周某精神损害赔偿人民币15 000元。因此,原告在离婚后发现被告在婚姻存续期间的出轨行为,离婚后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追诉,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以此彰显法律的公正和道德力量。

离婚后责任纠纷案精神赔偿分析

【案情简介】2003年,原告周某与被告张某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一女。2013年7月,张某提起与周某的离婚之诉,经法院主持调解离婚。调解书的主要内容为,双方自愿离婚,张某一次性给付周某某人民币38 000元,双方互不再追究。而2013年5月,张某与案外人陈某生育一女。周某诉称离婚后才发现此事,现起诉要求张某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3万元。

【法院审理】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婚姻法》第4条(《民法典》第1043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第46条规定,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8条以及原《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被告张某在与原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有不正当男女关系的行为,并生育一女,导致离婚,应该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法院应当支持原告提出损害赔偿请求,即判令被告张某给付原告周某精神损害赔偿人民币15 000元。宣判后,双方均未提出上诉。

【案例点评】夫妻互相忠诚,不仅是传统美德,同时也是法定义务。配偶一方对婚姻不忠实,对另一方来说是难以容忍的不诚信,它不仅破坏了夫妻关系,拆散了家庭,也会伤及无辜的子女,而且败坏了社会风气,是法律所禁止、道德所谴责的行为。因此,原告在离婚后发现被告在婚姻存续期间的出轨行为,离婚后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追诉,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以此彰显法律的公正和道德力量。(www.xing528.com)

(点评人:第6期全国廉政与法治建设研修班学员 陈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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