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王某与李某经朋友介绍相识,双方于1998年10月1日办理登记结婚手续。婚后初期,夫妻感情尚可,但是随着孩子的降生,夫妻双方因琐事开始发生争吵,有时男方李某甚至大打出手。而此时李某所在公司正好安排其去上海总部任职,遂李某于2010年5月4日开始离家外出工作。2014年4月7日,王某向李某提出协议离婚,李某不同意。无奈之下,王某于2014年5月18日以夫妻二人分居超过2年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决双方离婚,婚后孩子由王某抚养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后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夫妻双方非因感情不和而分居,故依法判决驳回王某的离婚诉讼请求。
【案件点评】根据原《婚姻法》的规定,解除婚姻关系可以通过协商签订离婚协议和人民法院依法准予离婚的法定途径。夫妻双方分居满2年并不能自动离婚。依据我国法律规定,解除婚姻关系可以通过两种途径: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①协议离婚是指男女双方自愿离婚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解除夫妻关系的离婚方式。②诉讼离婚是指男女双方对于是否离婚、子女和财产问题均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形下,一方到法院提起离婚之诉,请求法院依法判决离婚的离婚方式。针对诉讼离婚方式,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应当先进行调解;如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经法院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③符合《婚姻法》第32条(《民法典》第1079条)规定法定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认定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可依法判决夫妻双方离婚。《婚姻法》第32条第3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若具备上述列举的五种法定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如经调解无效,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判决夫妻双方离婚。如果不具备上述五种法定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是不能依法判决夫妻双方离婚的,但如果夫妻双方在审理过程中自愿离婚的,仅就财产等问题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则不在此限。④夫妻双方连续分居满2年并不能自动离婚,必须履行离婚法定程序。原《婚姻法》第32条第3款第(四)项明确规定“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为法定准予离婚的条件。其中,夫妻双方分居的前提必须是因为感情不和;其次,分居的时间必须是连续满2年。当然,即使符合以上两个要素即符合离婚的法定条件,也只能通过协议离婚或者诉讼离婚。分居满2年只是判断感情是否破裂的法定依据之一,最后的认定还需要结合证据进行综合判断。
结合本案,王某与李某就离婚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时,任何一方均可向法院起诉离婚。但是,法院是否判决夫妻双方离婚,关键看夫妻双方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有无离婚的法定情形。而王某与李某夫妻分居的原因恰恰是因为李某外出工作,并非是因感情不和而分居,故法院依法是不能判决夫妻双方离婚的。(www.xing528.com)
(点评人:最高人民法院新媒体中心记者 王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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