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2000年1月16日,李某成向原告黄某楼借款2000元,用于经营养殖,并向原告黄某楼出具借据一张,借据记载:今借到现金人民币贰仟元整(小写2000元),李某成,2000年元月16号。李某成于2000年6月因病去世,李某成去世前并未向原告黄某楼偿还借款2000元。被告李某民系李某成的儿子,李某成去世后留下房子五间由被告李某民继承。黄某楼多次找被告李某民协商支付事宜,均未得到妥善解决。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黄某楼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支付欠款及本案诉讼费用。
【法院判决】法院一审认为,李某成向原告黄某楼借款2000元用于经营养殖,并向原告黄某楼出具借据一张,双方之间形成的借贷关系,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限制性规定,本院依法予以保护。李某成未及时向原告黄某楼偿还借款系产生本案纠纷的原因。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继承遗产应先在遗产范围内偿还被继承人债务。本案被告李某民继承了李某成留下的遗产五间房屋,且该遗产价值不低于2000元。故原告黄某楼要求被告李某民偿还该借款,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黄某楼已提供借据证明李某成欠款2000元,已履行了举证义务,被告李某民否认该事实,应当承担举证责任,因其未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故对其辩称意见,本院不予采信。遂判决被告李某民偿还原告黄某楼借款2000元。该判决现已生效。
【案例点评】本案可以查询《民法典》继承编相关法条。当代成文法和中国传统法理文化认知基本上是一致的,中国自古就有“父债子还”的说法。虽然与当代法律不完全吻合,但是其权利与义务的对应关系一直是存在的。子女继承了父母遗产,这是一种受赠权利;子女当然也应该承担偿还父母在世时欠下的债务。不过,当子女受赠的父母遗产不足以偿还父母遗留的债务时,子女可以放弃继承权。债权人可以申请法院拍卖债务人的遗产偿还债务。如果子女放弃了父母遗产的继承权,也就没有义务再偿还父母遗留的债务。(www.xing528.com)
当然,遇到类似的案例,因为债务人去世,单一的证据不一定能够完全证明债务关系的存在。这需要债权人拿出足够的证据证明欠款或借款存在的事实,同时拿出有证明力的证据,而且还要在诉讼有效期内提起诉讼。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在我国有两层含义:一是当事人对自己主张所依据的事实有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责任;二是当经过诉辩双方举证、质证之后,待证事实仍然处于真伪不明状态时,由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承担不利后果。根据举证责任分配原则,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一方应承担证明该法律关系发生的举证责任,主张法律关系不存在的一方应承担证明法律关系未发生或已消灭的举证责任,若任何一方举出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以上事实,则应承担由此带来的不利后果。本案中李某成向原告黄某楼借款2000元事实证据确凿,黄某楼请求李某成子女履行还款义务的诉求理所应当地得到法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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