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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超越权限担保,法律咨询师案例分析

时间:2023-07-2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开发公司以公司为股东担保未经股东会决议、加盖公章违反内部用章管理规定为由进行抗辩。公司法定代表人违反《公司法》上述规定,未经股东会决议以公司名义为其股东提供担保的,除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该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的以外,该担保行为有效,公司应承担担保责任。

公司超越权限担保,法律咨询师案例分析

【案情简介】2012年,汪某向许某借款395万元,并以其担任股东和法定代表人的开发公司的名义提供担保。2013年,因汪某逾期未偿致诉。开发公司以公司为股东担保未经股东会决议、加盖公章违反内部用章管理规定为由进行抗辩。

法院认为】①《公司法》第16条第2款规定,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该条款规范的是公司内部决策程序,其立法本意在于通过规范公司为其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决策程序,防止公司实际控制人或大股东损害公司及小股东利益,属管理性强制性规范,对违反该规定的,不应一律认定为无效。公司法定代表人违反《公司法》上述规定,未经股东会决议以公司名义为其股东提供担保的,除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该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的以外,该担保行为有效,公司应承担担保责任。②本案中,汪某既系债务人,同时亦系开发公司法定代表人,其对案涉债权债务关系形成及开发公司担保事实均知悉,其作为开发公司法定代表人在担保意思表示明确的借款合同和借条上加盖公司印章,应认定为开发公司行为。公章由谁保管、如何使用系公司内部管理规定,不影响公司对外意思表示真实性的判断,不能仅凭公司内部用章规定而认定第三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公司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进而断定第三人恶意,故即使如开发公司所称公司法定代表人违反公司内部规定对外提供担保,亦应认定有效,其担保单位不能免除担保责任。(www.xing528.com)

【案例点评】①法院判决汪某偿还许某借款本息,开发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适用法律正确。②公司法定代表人违反《公司法》规定,未经股东会决议以公司名义为其股东提供担保的,该担保行为不应一律认定无效。③此案例留给他人的启示是:为了企业防控法律风险,不论是通过董事会合法程序决策,还是董事长违规决策,凡是涉及企业担保的决策,都必须慎之又慎。一般都应该否决。因为我们看到很多民营企业因为担保葬送了自身的前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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