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2010年,某银行与某服装公司签订借款合同,担保公司提供最高额连带保证。2013年,法院判决认定服装公司及实际经营人构成贷款诈骗罪。担保公司以此作为免除其对服装公司550万元借款本息保证责任的抗辩理由。
【法院审理】①本案银行系取得金融许可的商业银行,其与服装公司签订贷款合同并放贷的行为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虽然服装公司采取提供虚假财务报表等文件手段,骗取金融机构贷款,其缔约手段因破坏了金融管理秩序而构成犯罪,但该犯罪行为是服装公司单方所为,并无证据证明银行参与该犯罪行为,故本案不存在双方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的情形;案涉借款合同是银行与服装公司经协商一致所签订,该贷款目的不违法,故本案亦不存在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问题;服装公司在贷款中系单方实施欺诈行为,损害了银行的财产权益,作为被欺诈方的银行可依原《合同法》第54条规定行使撤销权以保护自己利益,其放弃行使撤销权并不影响其依《合同法》其他规定要求服装公司承担违约责任;服装公司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是商业银行财产权益,故本案亦不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的损害问题。综上,案涉借款合同不存在原《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五种无效情形,故合同合法有效。②原《担保法》第30条(《民法典》第68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一)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二)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0条规定:“主合同债务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欺诈、胁迫事实的,按照担保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处理。”本案中,既不存在债权人银行与债务人服装公司串通骗取担保公司担保的事实,亦不存在债权人银行欺诈保证人担保的事实,同时担保公司亦无证据证明存在上述司法解释所规定的情形,故在主合同有效,从合同本身无瑕疵的情况下,案涉最高额保证合同合法有效。判决担保公司偿还银行借款550万元及利息等。
【案例分析】本案原告诉求是债务人构成骗取贷款罪,以追究对方刑事责任逃避自身应该承担的连带担保责任。但是,根据法律规定,本案中的主合同、担保合同实际上不具有法定无效情形,保证人亦无证据证明存在法定免于承担保证责任情形的,担保人应承担担保责任。(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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