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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价上涨导致出卖人悔约,法务咨询师解析案例

时间:2023-07-2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2016年11月19日,陈某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孙某阳履行合同义务,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本案中,因房价上涨,为了图谋更大的经济利益,卖方孙某阳悔约并拒绝解除房屋抵押、履行房屋过户义务。依据上述法律规定,涉案房屋上存在抵押权,应限制房屋所有权转移。

房价上涨导致出卖人悔约,法务咨询师解析案例

【案情介绍】2016年5月19日,陈某丹、孙某阳及中服公司三方协商一致签订了《中服房产房屋买卖居间合同》,合同约定:陈某丹购买孙某阳所有的坐落于津阳市××区××小区××楼××单元之房屋,房屋建筑面积为142.8平方米,成交价格为2 200 000元。房屋尚存抵押贷款85万元未结清,孙某阳应在2016年7月30日前清偿贷款、办理完解押手续并取得房产证。三方约定孙某阳取得房产证后并且陈某丹贷款审批后3个工作日开始办理产权转移手续。上述合同签订后,陈某丹如期履行合同约定,交纳房屋首付款等相应款项,且贷款审批通过。然而,孙某阳拒绝清偿银行按揭贷款,致使房屋不能解押,房产证无法赎出,房屋过户手续无法正常完成。2016年11月19日,陈某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孙某阳履行合同义务,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法院审理】法院审理认为,房屋按揭贷款结清后才可办理涉案房屋注销抵押登记及过户手续,遂于庭审中,追加按揭贷款银行为第三人。判令陈某丹向按揭贷款银行清偿剩余按揭款项,银行收到全部款项后,协助陈某丹解除房屋抵押登记。房屋抵押登记解除后,由人民法院向房屋管理部门发出《房屋过户协助执行通知书》,强制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www.xing528.com)

【案例点评】《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第6条规定,“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原《物权法》第191条第2款(《民法典》第406条)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本案中,因房价上涨,为了图谋更大的经济利益,卖方孙某阳悔约并拒绝解除房屋抵押、履行房屋过户义务。依据上述法律规定,涉案房屋上存在抵押权,应限制房屋所有权转移。只有在受让人(买方)代为清偿剩余按揭债务,抵押权人(按揭贷款银行)消灭抵押权后,房屋才具备办理过户手续的条件。因此,庭审中,法院依职权追加按揭银行为第三人,并判令其协助买方办理房屋解押手续,以公权力合法有效的参与,遏制了房屋交易市场的不良之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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