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张某华与张某勇是叔侄关系,2009年3月5日,张某华与张某勇口头约定,由张某华全额出资购买位于北京市海淀区万泉新新家园的一套三室两厅商品房,实际所有权归张某华所有,房屋登记在张某勇名下,房屋的房产证、购房合同、购房票据等都由张某华保存。由于张某华与张某勇是叔侄关系,出于亲属之间的高度信任,双方并没有签订书面借名买房协议。现张某勇企图私下出售该房屋,于2019年3月28日瞒着张某华去挂失并补办了房产证。2019年4月3日,张某华知悉张某勇挂失补办房产证事宜,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原告提出如下诉求:①涉案房屋的购房款及相关税费全部由张某华支付。②涉案房屋的所有权证书一直由张某华保管。③自购房后由张某华完全对涉案房屋进行了管理和支配。自购买涉案房屋后,张某华自费对房屋进行了装修、管理;房屋水电费、供暖费等款项均由张某华支出。而张某勇从未实际占有和控制过涉案房屋。因此,张某华系涉案房屋实际权利人,故起诉至法院要求张某勇协助将房屋变更登记至张某华名下。张某勇辩称:本案不存在借名买房关系,他才是涉案房屋真正的购买人,他与张某华之间是借贷关系。首先,他与张某华并没有签订借名买房协议。其次,涉案房屋不属于经济适用房等属于特定人群享有的特定保障性住房。最后,从时间上看,购买房屋的时间是2009年,当时北京没有实施限购政策,购房自由。综上,不存在任何原因需要双方借名买房,故而不存在借名买房的事实,所以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2009年3月15日,张某勇给张某华写过一个收据,收据中写明:收到张某华的购房款380万元,代张某华购买万泉新新家园三室两厅商品房一套。2009年3月30日,涉案房屋登记在张某勇名下。涉案房屋一直由张某华管理并支付全部水电费和供暖费。有关涉案房屋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装修补充协议、契税发票、土地出让金发票、登记费发票、支付佣金发票、房屋所有权证书等原件均由张某华持有。
【法院审理】庭审中,张某华提交了张某勇于2009年3月15日写给张某华的收据,用以证明张某华是涉案房屋的出资人,张某勇是代张某华购买的涉案房屋,张某勇未予否认。张某华与张某勇存在事实上的借名买房关系,张某勇协助把涉案房屋变更登记至张某华名下。(www.xing528.com)
【案例点评】本案的争议焦点系双方是否存在借名买房关系。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涉案房屋由张某华出资购买并实际管理。张某华实际持有涉案房屋产权证书、相关购房票据并承担水电费和供暖费,符合借名买房行为的特点。虽然张某勇主张其与张某华为借贷关系,但就此并未提交任何证据佐证,而张某华亦未认可,法院难以采信。根据法院查明的事实,张某勇虽系涉案房屋登记名义所有权人,但其并未对涉案房屋进行出资,长期未实际居住使用,而将房屋产权证、购买票据原件全部交由非产权人并长期未收回,亦不符合常理,法院难以采信。综上所述,张某华与张某勇之间的借名买房关系成立,故对于张某华要求张某勇协助办理过户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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