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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买卖未付款,售房人起诉索要违约金

时间:2023-07-2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但是中介公司、第三方支付公司并未按约定期限付款,故张先生将中介公司、第三方支付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1万元。随后,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了张先生的全部诉讼请求。张先生要求中介承担违约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已被驳回,本案中张先生要求中介公司承担违约责任,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故法院不予支持。

房产买卖未付款,售房人起诉索要违约金

【案情介绍】张先生称其在出售房屋过程中不同意第三方支付公司提供的格式合同,故在《资金监管服务协议》中添加了手写条款,对房款到账时间进行了重新约定。但是中介公司、第三方支付公司并未按约定期限付款,故张先生将中介公司、第三方支付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1万元。随后,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了张先生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例点评】①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资金监管服务协议》中的手写条款,系由中介公司经纪人李先生签署,李先生并非第三方支付公司员工,李先生签署的条款是否有效,取决于其行为是否为有权代理或是否构成表见代理,李先生签署手写条款,并无第三方支付公司的授权,应属无权代理。张先生主张李先生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张先生应当首先对李先生存在有权代理的客观表象,承担举证证明责任,但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李先生并非第三方支付公司员工,也无第三方支付公司的授权手续,而且第三方支付公司提供的是盖有公章的格式合同,权利义务约定明确具体,并非空白合同,客观上李先生并不存在有权代理的表象。张先生所述的《资金监管服务协议》上方有中介公司字样、协议和款项操作均在中介公司门店进行且中介公司工作人员均有参与,只能反映出中介公司与第三方支付公司存在法律上及业务上的关联,但中介公司与第三方支付公司是两个独立的法人,在没有第三方支付公司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中介公司的工作人员无权代第三方支付公司更改合同条款。故李先生的行为不构成表见代理,《资金监管服务协议》上的手写条款不能构成对《资金监管服务协议》原条款的更改,对第三方支付公司不具有约束力,双方仍应按照原合同约定行使权利义务。②从约定的放款流程来看,资金划转需要在买方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后提交协议约定的全部文件材料,资金监管方核验书面材料,并需要买方同意放款。从资金划转的时间和过程来看,2016年11月7日,买方取得涉案房屋不动产权证书,11月8日14时,第三方支付公司将322万元购房款打入张先生名下账户,并于11月10日9时将2万元物业交割保证金打入张先生名下账户,第三方支付公司已按照《资金监管服务协议》的约定全面履行了其资金存管及划转义务,不存在逾期付款的违约行为,张先生主张第三方支付公司违约无事实依据。③关于中介公司是否应承担违约责任,《资金监管服务协议》的相对方系张先生、房屋买受人及第三方支付公司,中介公司并非《资金监管服务协议》的合同相对方,张先生以中介公司及其经纪人与本案有直接的法律联系为由,起诉中介公司,无法律依据。张先生要求中介承担违约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已被驳回,本案中张先生要求中介公司承担违约责任,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故法院不予支持。(www.xing528.com)

(点评人:资深媒体人、首期全国廉政法治建设研修班学员 张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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