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2017年2月8日,王某于三D公司在天猫商城经营的店铺内购买了婴儿床5套,单价468元,总价款2340元。在三D公司宣传页面中,对于床的部分写明“双专利设计”“四项专利设计保护”,并附有专利号。王某事后查询该专利已终止,遂以三D公司虚假宣传、欺诈消费者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三D公司退还货款2340元,并给予三倍的惩罚性赔偿金7020元。
【法院审理】一审法院认为,三D公司在商品宣传中公布了专利的详细信息,倘若王某购买商品时更关注商品是否具有专利,完全可以及时查询后再决定是否购买,但是其在下单并收到货物后才查询专利信息,可见该专利并非其购买涉案商品的主要决定因素。三D公司在网页中公布了相关专利号和详细信息,没有明显的欺诈恶意。王某并非因三D公司的欺诈行为而陷入错误认识进而作出购买的意思表示,故对其要求三D公司支付3倍赔偿款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不予支持。但是,三D公司在宣传时确实援引了已过期的专利,有违诚实信用原则,亦构成违约,故对王某要求退货退款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予以支持。
王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消费者权益”赖以存在的基础是为生活消费需要而进行的特定消费行为。王某一次性购买涉案商品5件,已经超出了生活消费的合理需要,王某对此并没有作出合理解释并提出证据予以证明。故王某的购买行为不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消费行为,不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的保护,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www.xing528.com)
【案例点评】(1)《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消费者只有以生活消费需要为目的而进行的消费行为,才具有法律规定的“消费者权益”,才能受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保护。如果购买行为不是为生活消费需要,而是为了经营或其他目的,则只能受《民法典》等民事法律的保护,但是上述法律并没有“三倍赔偿”的类似规定。(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已失效)第68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依据上述规定,结合民法原理,经营者要对消费者构成欺诈,须同时满足如下三个要件:①经营者主观上具有欺诈的故意;②经营者客观上具有告知消费者虚假情况或隐瞒真实情况的行为;③消费者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与经营者的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消费者是因为受到经营者虚假行为的误导,才做出的错误意思表示,而非其真实的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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