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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金泰九鼎投资与江西旭阳雷迪高科公司增资纠纷案结果

时间:2023-07-2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因旭阳雷迪公司未能依约实现年度利润并上市,金泰九鼎诉求法院判决:骆某与旭阳雷迪公司连带给付现金补偿款2920多万元。①厦门金泰九鼎股权投资合伙企业与被告骆某、江西旭阳雷迪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增资纠纷案被评为“2015年度福建法院十大典型案件”,说明该案就“对赌”协议纠纷具有典型意义。

厦门金泰九鼎投资与江西旭阳雷迪高科公司增资纠纷案结果

【案情简介】2010年,原告厦门金泰九鼎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金泰九鼎”)与被告骆某、江西旭阳雷迪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旭阳雷迪公司”)签订“对赌”协议,约定金泰九鼎与其他投资人以增资扩股方式投资于旭阳雷迪公司,若旭阳雷迪公司未能实现年度利润,旭阳雷迪公司应对投资人进行补偿,股东骆某承担担保责任。因旭阳雷迪公司未能依约实现年度利润并上市,金泰九鼎诉求法院判决:骆某与旭阳雷迪公司连带给付现金补偿款2920多万元。骆某、旭阳雷迪公司抗辩认为,“对赌”协议无效,股东承担的是保证责任,公司无法实现利润系因“双反”引起,构成情势变更,请求驳回旭阳雷迪公司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对以下焦点问题进行了分析论证:一是关于“对赌”条款的效力问题。判决提出“对赌”条款效力认定应遵循商事法律规范,评价融资公司承诺补偿行为的效力应当遵守《公司法》中有关公司资本维持原则的规定。该原则强调公司至少须维持相当于资本额的财产,以具体财产充实抽象资本。公司债权人可以在与公司交易中得到最低限度的担保,从而实现对其利益的保护。向股东返还资本则意味着从债权人有权获得支付的资本中攫取财富。如果融资公司可以直接作为补偿主体,必将不当地减少公司资产,损害公司及债权人的利益。股东与公司“对赌”的约定,使股东的投资可以取得相对固定的收益,该收益脱离公司的经营业绩,损害公司利益和公司债权人利益,违反《公司法》第20条之规定,该部分条款无效。二是关于股东责任形式问题。判决从股东承诺补偿责任与保证责任的区别等方面,从保证合同法律关系的特征出发分析了股东对赌并非担保责任,而是控股股东与投资人就未来一段时间内目标公司的经营业绩进行约定,如目标企业未实现约定的业绩,则需按一定标准与方式对投资人进行补偿的条款。股东对投资人的补偿承诺并不损害公司及公司债权人的利益,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依法有效。股东应承担直接补偿责任。三是关于情势变更的适用问题。判决从正常的商业风险的识别及情势变更的适用,论证了“双反”属于正常商业风险不构成情势变更的问题。(www.xing528.com)

【案例点评】①厦门金泰九鼎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被告骆某、江西旭阳雷迪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增资纠纷案(2014厦民初字第137号)被评为“2015年度福建法院十大典型案件”,说明该案就“对赌”协议纠纷具有典型意义。②近年来,投资估值调整协议(俗称“对赌”协议)在中国资本市场日渐流行。根据此类协议,融资方以约定的方式向项目公司融资,公司的经营股东则需要在融资后的一段时期让公司实现约定的相关经营目标,融资方将根据相关经营目标的达成与否,调整与相关当事方的经济利益关系。实践中,融资方选择的融资方式多种多样,选择的协议相对方也五花八门。对此,只要此类协议是签订各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第三人的利益,不违反法律或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就应当认定其有效,当事人应当善意履行协议。如融资损害第三人利益或违反法律或行政法规强制性,则应当认定协议无效。③本案不同于以往的判决要旨在于,本着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根据对赌协议签订协议时相关各方之间的实际经济利益关系,以及对投资估值调整作出的各相关承诺之间的内在实质联系,来认定相关当事方是否属于对赌协议的当事人并就协议作出其真实意思表示。显然,本案判决要旨,对于防范现实中某些当事人根据对赌协议引入融资后因未能实现约定经营目标而欲拒绝履行协议的企图,以保护融资方的合法权益,维护资本市场的公平发展秩序,具有重要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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