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2015年10月底,陈某甲向被告人周某某借款5万元,由被告人周某某手写5万元借条一张,并由借款人陈某甲与担保人钟某某、陈某乙三人签字。2016年1月29日,被告人周某某将上述借条中的内容进行变造,擅自将借款金额“5万元”改为“25万元”,并添加“以全部家产作担保,借期为3个月,月利息为2分”等内容。同年1月31日,被告人周某某以“不还钱将以25万元的金额起诉陈某甲等人”的理由作威胁,从陈某甲、钟某某处讨回了5万元。2017年8月,被告人周某某再次将上述借条进行变造,擅自添加借条落款日期“2016.12.25”。2017年8月28日,被告人周某某用变造后的借条,隐瞒5万元债务已经全部清偿的事实,捏造陈某甲、钟某某、陈某乙向其借款25万元的事实,并要求归还借款20万元、逾期利息及实现债权费用1万元,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致使法院基于捏造的事实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并让某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协助执行查封了钟某某所有的房产2套,后又经法院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期间钟某某委托了律师出庭应诉,被告人周某某的行为已经涉嫌妨害司法秩序并严重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并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其行为已构成虚假诉讼罪。被告人周某某当庭能自愿认罪,且其行为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于2019年4月26日以虚假诉讼罪判处被告人周某某有期徒刑1年2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www.xing528.com)
【案例点评】①法院判决行为人构成虚假诉讼罪,适用法律正确,公正合理。②周某任意篡改借条的行为,说明其法律意识淡薄。③周某以虚假借条起诉并申请对受害人财产采取诉前保全措施,明显表明了其具有利用虚假诉讼达到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犯罪故意。④法院受理财产诉前保全申请和采取查封措施时,缺乏必要的审查,法院也有一定的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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