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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不当致人双腿伤残,责任及赔偿问题

时间:2023-07-2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王某受了轻伤,而刘某从车上翻滚下来导致双腿被砸伤。县交警大队经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王某在事故中负担全部责任,刘某的腿伤被认定为5级伤残。此案审理中,对交通执法部门王某的行为导致刘某伤残的行为属于民事行为还是行政行为,存在两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王某导致刘某伤残的行为是民事行为,王某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本案中,王某的行为是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执法不当致人双腿伤残,责任及赔偿问题

【案情简介】2002年5月3日,刘某驾驶一辆装运水泥的拖拉机到附近的邵庄,正在公路上行驶时,被交通局工作人员王某以检查证件为由拦住,因刘某没有带车证,王某令其将车开到检查站接受处罚。正当刘某想按照王某的要求把车开走时,王某把刘某拉出来,自己坐在驾驶室里开车,让刘某坐在装有水泥的车斗里。因王某开车速度过快,没走多远,发生翻车事故。王某受了轻伤,而刘某从车上翻滚下来导致双腿被砸伤。县交警大队经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王某在事故中负担全部责任,刘某的腿伤被认定为5级伤残。

【审理过程】此案审理中,对交通执法部门王某的行为导致刘某伤残的行为属于民事行为还是行政行为,存在两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王某导致刘某伤残的行为是民事行为,王某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理由如下:①《国家赔偿法》第5条规定:“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二)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三)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本案中,王某的行为是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②王某的拦车行为与翻车事故没有必然的因果联系。拦车与翻车没有必然联系,而是由于拦车之后王某自己开车造成的行为,所以属于民事行为,不属于执行公务的范围。③从承担责任的原则上看,本案不属于行政赔偿。王某开车后就承担了对于刘某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的民事法律义务,王某没有行政违法行为,不符合行政赔偿构成的要件。第二种意见认为,本案属于国家行政赔偿案件,交通局应当承担行政赔偿责任。(www.xing528.com)

【案例点评】①就本案性质来看,交通局王某的行为属于行政行为,执法人员拦车和把车开到其他地点处置属于常见现象,因为这样可以防止司机开车逃跑,逃避处罚。因此,交通局王某的拦车、移动车辆都属于执法行为,这些行为具有内在的连续性和关联性,不能把后来王某的查车行为认定为执行公务,而把开车行为定义为普通民事行为。普通公民能随便开走一个陌生人的汽车吗?显然是不符合常识的。②本案属于国家行政赔偿案件,应该依据《国家赔偿法》第3条的规定,由交通局承担伤者的行政赔偿责任。③在工作中,王某有违规的过错。在交通局执行对受害人的赔偿后,交通局可以依交通局工作制度,要求王某承担一部分赔偿款(比如50%),或者作出扣罚奖金、开除公职等处分。本案对王某不管如何处理,依据法理必须让有过错的人受到一定的处罚才显得公平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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