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2003年5月10日23时50分许,江苏沛县中心大道,该县公安局交巡警大队城区中队的几位警员在此执勤时,示意一辆货车停靠在行驶道上接受检查。货车司机孙某交完罚款走向自己的货车时,发现一个摩托车驾驶员头部流血躺倒在地。经该县交巡警大队交通事故组现场勘查、调查取证知悉,死者江某,31岁,当晚骑二轮摩托车沿中心大道由北向南行驶至该处时,与临时停放在路西侧接受城区中队执勤民警处罚的孙某的货车相撞,江某头部撞到车后角钢板,造成颅骨开放性、粉碎性骨折,脑实质溢出死亡。鉴于孙某所驾车灯光装置不全、违章装载且未按规定停车,负本次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江某未戴安全头盔、酒后无证驾车,负本次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江某亲属不服,认为该次交通事故的发生是由交巡警大队城区中队违反国务院、公安部禁止在公路上乱设卡、乱罚款、乱收费的禁令,违规查车引起的。该案不是一起普通的道路交通事故,而是交巡警大队的行政行为侵权造成的,死者家属遂以原告身份起诉被告交巡警大队至法院,诉请确认被告行政行为违法,侵犯了江某的生命健康权,赔偿江某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及江母、江子的生活费合计26万元。
【法院审理】法院经审理认为:交巡警大队的执勤民警在定点检查违章车辆时,没有指令违章车辆停靠在不影响交通安全的地段,亦未将巡逻车停在违章车辆后方予以警示,即对违章车辆予以处罚,该执法行为违反了公安部《交通民警道路执勤执法规则》第4条,造成了江某在行车道上正常行驶撞在被查扣的违章车辆上死亡的后果。因此,被告提出的江某之死属交通事故,不属行政行为违法赔偿范畴的辩解,法院不予采信。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但考虑江某未戴头盔、酒后无证驾车,对死亡后果亦有责任,原被告双方在赔偿方面以混合责任各承担赔偿总额的50%。据此,依据《行政诉讼法》第54条第2款第(三)项及《国家赔偿法》第3条第(五)项、第6条、第7条、第27条第3款之规定,判决确认被告交巡警大队行政行为违法,赔偿江某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及子女、父母生活费,合计130 160元。(www.xing528.com)
【案例点评】本案的最大亮点在于对案件的定性。交警部门认定是一次交通事故,而法院审理查明,是因为交警在执法过程中违规导致的死亡事件,而死者酒驾也应该承担一半的责任,所以对此案的原被告双方在赔偿方面以“混合责任”归属,作出了各承担赔偿总额的50%的裁定。此判决,法院对案件的定性准确,适用法律适当,符合“公正、公平、合理”的法律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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