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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工商局通州分局行政不作为案:法务咨询师·案例分析

时间:2023-07-2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同年12月30日,通州分局作出《答复》,称依据该局调查,钟某反映的食品安全问题目前不属于其职能范围。钟某于2014年1月8日向北京市工商局提出复议申请,该机关于同年4月2日作出复议决定书,维持《答复》。钟某不服,以通州分局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该局处理举报案件程序违法并责令其履行移送职责。通州分局不服,提出上诉,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以相同理由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北京市工商局通州分局行政不作为案:法务咨询师·案例分析

【案情简介】2013年12月27日,北京市工商局(现市场监管局)通州分局(以下简称“通州分局”)收到钟某的申诉信,称其在通州家乐福购买的“北大荒富硒米”不符合《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的规定,属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违法产品,要求通州分局责令通州家乐福退还其货款并进行赔偿,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同年12月30日,通州分局作出《答复》,称依据该局调查,钟某反映的食品安全问题目前不属于其职能范围。钟某于2014年1月8日向北京市工商局提出复议申请,该机关于同年4月2日作出复议决定书,维持《答复》。钟某不服,以通州分局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该局处理举报案件程序违法并责令其履行移送职责。

法院审理】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依据《关于进一步做好机构改革期间食品和化妆品监管工作的通知》《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等文件规定,目前北京市流通环节的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由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承担,故被告通州分局已无职责对流通环节的食品安全进行监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发现所查处的案件属于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应当依法移送其他有关机关。当被告认为原告所举报事项不属其管辖时,应移送至有关主管机关,故判决被告在15个工作日内就原告举报事项履行移送职责,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通州分局不服,提出上诉,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以相同理由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www.xing528.com)

【案例点评】①本案通过裁判方式明确了行政机关对不属于本机关办理职责事项,如果有关规范性文件规定应移送有权机关办理的,应当及时移送。在行政管理领域,行政机关的职责既有分工也有交叉,法定职责来源既可能是本行政领域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也可能是其他行政管理领域的法律规范,甚至可能是行政管理需要和行政惯例。有关食品生产、流通环节的监督管理职责由工商机关改由食品药监管理部门承担,但职责调整的初始阶段,群众未必都很清楚,工商机关发现群众对于食品安全问题的举报事项属于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有义务移送相关主管机关。②本判例的价值在于,行政机关对投诉当事人进行行政案件管辖权移送也是一种法定职责。③政法和司法机关、信访机构等都存在类似情况。为此,2014年中央政法委制定下发了《关于建立涉法涉诉信访事项导入法律程序工作机制的意见》《关于建立涉法涉诉信访执法错误纠正和瑕疵补正机制的指导意见》《关于健全涉法涉诉信访依法终结制度的实施意见》三个文件。出台这些文件是为了整顿涉法涉诉机关的不良作风。在涉法信访中实行“首问制”:当事人第一时间找到哪个机关,哪个机关就必须接受群众的反映材料,根据分工再转交有管辖权的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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