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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行政诉讼纠正村委分房错误,法务咨询师案例分析

时间:2023-07-2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原告等村民因该公告名单没有经过合法的村民会议议决,经办统计分房干部涉嫌滥用职权、弄虚作假虚构15间民房等问题,在十日内向龙港镇国土资源与城乡规划建设局进行了举报。理由是滨江村委会的申报行为、龙岗市国土资源与城乡规划建设局的审核行为和龙岗市人民政府的行政批准公告行为,正是这三个主体的共同行为导致的侵权错误,剥夺了原告的房屋分配权或者自建权。

村民行政诉讼纠正村委分房错误,法务咨询师案例分析

【案情简介】原告是原苍南县龙港镇上对口村村民,长期在该村居住、生活,该村全体村民拥有合法产权的房屋约有170余间。2019年龙港镇调整行政区域升级为县级市后,原告变更为滨江村村民。根据原苍南县人民政府2016年1月27日的[2016]1号联席会议纪要精神,原上对口村获批700万元以及20亩土地用于上对口村农民集聚房建设。20亩土地用于村民建房本已十分紧张,应该依法议决、公平使用,尽量满足全体村民。因此,龙港镇国土资源与城乡规划建设局、龙港镇云岩社区管理委员会、龙港镇滨江村委会联名在2019年8月19日的《今日苍南》报刊登了《公告》,内容是同意李某炮等84户94间拆迁安置以及李某镇等20户10间无房户的安置,并公布了龙港镇国土资源与城乡规划建设局的举报电话。原告等村民因该公告名单没有经过合法的村民会议议决,经办统计分房干部涉嫌滥用职权、弄虚作假虚构15间民房等问题,在十日内向龙港镇国土资源与城乡规划建设局进行了举报。因举报问题长期未得到核查、处理,原告等人又在2020年4月一并就原上对口村村委会部分干部的问题重新向龙港市监察委进行了控告,2020年5月龙港市纪委、监察委再次启动调查程序。在案件调查没有结果之前,被告龙岗市人民政府以1号文件形式再次刊发《公告》,照搬了2019年的公告内容,《公告》称:“根据龙港市自然资源与规划建设局的核查意见,同意李某炮等84户94间拆迁安置建房以及李某镇等20户10间个人建房方案。”原告认为该文件基于村委会上报的错误材料,隐瞒了李某镇等20户的“无房户”身份,而原告等村民从未见过李某镇等20户的“个人建房”申请的报批公示。侵犯了原告中以及其他未经确认可以占地建房村民的居住权。特此提起诉讼,请求依法撤销龙岗市人民政府作出的龙政地[2020]1号文件。

法院判决】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行政诉讼法》第25条第1款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经本院审查,本案被诉行政行为系龙岗市人民政府作出的龙政地[2020]1号《关于李某炮等84户94间拆迁安置及李某镇等20户十间个人建房用地的批复》,而起诉人李某接等人不是该批复的相对人。经本院书面告知,起诉人李某接等人未能提供与被诉批复存在利害关系的证据材料。故起诉人李某接等人主体不适格,其起诉不符合立案条件,本院不予立案。据此,依照《行政诉讼法》第25条第1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李某接、李某迁、李某娇、李某叶、陈某凤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www.xing528.com)

【案例点评】①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据《行政诉讼法》第25条第1款规定,认为本案被诉行政行为系龙岗市人民政府作出的龙政地[2020]1号《关于李某炮等84户94间拆迁安置及李某镇等20户十间个人建房用地的批复》,而起诉人李某接等人不是该批复的相对人,也就是说,这份1号文件内容里没有提及原告李某接等人的名字。而且法院书面告知起诉人李某接等人未能提供与被诉批复存在利害关系的证据材料,故起诉人李某接等人主体不适格,其起诉不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据此,依照《行政诉讼法》第25条之规定,裁定对李某接、李某迁、李某娇、李某叶、陈某凤的起诉不予立案。②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这个裁定看上去是合乎法律规定的,但是却忽略了几个关键问题:其一,李某接等原告,请求法院立案撤销龙岗市人民政府作出的龙政地[2020]1号文件《关于李某炮等84户94间拆迁安置及李某镇等20户十间个人建房用地的批复》,被告龙岗市人民政府作为龙政地[2020]1号文件行政行为的制定与发布者,应该承担出台这份文件合法性、合理性的举证责任;而不是由原告承担政府行为合法性的举证责任。其二,李某接等5名原告只需要提供自己的身份证、户口本、建房申请表等手续,便可以认定自己是原上对口村的村民,依据相关政策有分房或者申请自建房的资格,不需要提供其他证据。其三,村委会违背分房统计、公示、申报程序上报市政府分房、建房名单,遗漏包括原告在内的其他村民的名单,就等于剥夺了这些村民的合法权益,因此,村委会也是一个侵权主体。因为龙政地[2020]1号文件的行政行为是建立在村委会申报的名单基础上的,而龙岗市国土资源与城乡规划建设局负有审核村委会申报内容真实性的行政责任,没有审核或者审核错误都应该承担工作失误的责任,并依法纠正申报方案里的错误内容:把有资格分房或者建房人的名单补录进去,把没有资格分房和申请自建房的人剔除出去。龙岗市国土资源与城乡规划建设局的行政不作为责任应该由龙岗市人民政府承担。其四,原告还可以追加滨江村村委会、龙岗市国土资源与城乡规划建设局为共同被告。理由是滨江村委会的申报行为、龙岗市国土资源与城乡规划建设局的审核行为和龙岗市人民政府的行政批准公告行为,正是这三个主体的共同行为导致的侵权错误,剥夺了原告的房屋分配权或者自建权。这样的话,就不存在原告“主体不适格”,法院裁定不予立案的问题。③此案原告已经上诉至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如果省高院不是简单驳回和维持裁定,而是发回重审,在发回重审时,原告可以提出变更诉讼主体、追加被告的请求。原告还可以改变诉求,请求被告履行“纠正文件内容错误”(而不是撤销龙政地[2020]1号文件)的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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