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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不当维权方式致仲裁失败

时间:2023-07-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2010年2月18日,该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驳回其仲裁请求。熊某要求A公司支付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缺乏理据,原审法院不予支持。判后,熊某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经审理,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中当事人提出仲裁失败失败后,起诉和上诉都败诉,正说明法律法规是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的,而不会保护员工不守规矩、蔑视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的狂妄任性行为。

员工不当维权方式致仲裁失败

【案情简介】熊某于2005年4月26日入职A公司,入职后即到A公司的昆山分公司报到。熊某与A公司签订有劳动合同,最后一期劳动合同期限为2007年12月1日至2010年11月30日。合同约定:熊某工作地点为华东地区,工作岗位为技服工程师(即售后服务部门的外勤人员),工作内容、工作目标及任职要求按《职位简要》履职,熊某的工作时间为不定时工作制,工资为3000元/月。在2009年5月22日至同年7月11日期间,A公司昆山分公司安排熊某和公司的其他技服工程人员实行两班制,连续24小时工作。因工作时间太长,劳动强度太大,熊某向部门主管提出需要休息,并要求A公司昆山分公司支付加班补助,但遭到拒绝。之后熊某开始消极怠工。2009年8月27日,A公司以熊某不服从上级工作安排且语带威胁口吻,并消极怠工,违反《员工守则》为由,决定给予熊某记过处分。同月31日,A公司以熊某再次不服从工作安排,消极怠工,严重影响其他工作人员士气为由,决定再次给予熊某记过处分。2009年9月16日,A公司因熊某擅自改变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内容,拒不履行本职工作并采取怠工行为,不服从主管的合理工作安排及指挥,经多次劝导仍没有改善,违反《员工守则》第三次记过处分并给予解除劳动合同。A公司对上述警告、记过处分及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均已书面通知工会,并得到工会的同意。2009年9月26日,A公司及A公司昆山分公司共同发出《公告》,从即日起解除与熊某的劳动合同。熊某因上述纠纷,向广州市某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要求A公司支付其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等。2010年2月18日,该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驳回其仲裁请求。

法院审理】熊某到当地法院提起诉讼。法院认为,《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1款第(二)项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熊某作为A公司的技术服务工程师,应自觉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履行工作岗位职责和服从公司的工作安排。熊某认为公司侵害其合法权益,致使其利益蒙受损失时,应通过理智、正当、合法的途径寻求解决的方法,这是法律赋予熊某的权利。熊某在公司对其给予多次警告和记过处分的情况下,仍然没有改善。显然熊某的行为已严重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A公司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及依照经民主程序制定并已作公示的《员工守则》的相关规定,解除与熊某的劳动合同,合法合理。熊某要求A公司支付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缺乏理据,原审法院不予支持。判后,熊某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经审理,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www.xing528.com)

【案例点评】本案对于现在职场上的年轻人具有标本价值和警示意义。现在职场上的年轻人群体中,不少人崇尚以自我为中心的个性,“我的地盘我做主”“任性辞职”“消极怠工”等行为时有出现。遗憾的是,他们在彰显自己个性和任性的同时,却忘记了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的约束。本案中当事人提出仲裁失败失败后,起诉和上诉都败诉,正说明法律法规是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的,而不会保护员工不守规矩、蔑视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的狂妄任性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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