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王某,男,67岁,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农民。因王某自身感觉身体尚可,不想给儿女增加负担,2010年9月,王某经过自身努力,被青岛协荣管件制造有限公司(日资企业)(以下简称“公司”)聘用,从事公司门卫值勤工作,并跟公司签订了劳务合同。2014年2月19日下午2时许,出门送货的司机在找门卫签出门单的时候,发现王某倒在门卫室地上不省人事,遂报告了厂保卫处并拨打了120急救电话。20分钟后,120急救车赶到现场,将王某送往城阳区人民医院进行抢救,同时电话告知王某的家属赶往医院。经医院检查发现,王某系脑干出血导致深度昏迷,情况十分危急,公司当场垫付了抢救费及诊疗费用4万多元,王某随后被转入重症监护室治疗。经了解,王某为农民家庭,虽然儿女都已成家,但家境并不富裕,重症监护室里每天产生的2000多元医疗费用,很快让王某的整个家庭感到巨大的压力。家属多次到公司要求垫付治疗费用,但公司认为王某发病系自身产生疾病所致,与公司并无多大关系,拒绝再支付医疗费用,双方发生纠纷。王某的儿子、女婿、女儿等人多次组织亲属到公司门口进行围堵、放哀乐等活动,并与公司管理人员发生严重冲突。城阳区流亭派出所先后接到4次报警并进行处理,但均不能平息事态,流亭街道邱家女姑社区(公司所在地)人民调解委员会及警务室,将情况反映给了流亭街道调解中心。
【调解过程】流亭街道调解中心接到报告后,高度重视此事,并立即电话联系了双方当事人,了解了案发的经过和事情的发展状况,得知双方当事人都想尽快把问题解决,调解中心工作人员引导双方走人民调解的渠道,由街道调解中心出面进行处理,以达到尽快解决的目的,这一建议得到了双方当事人的一致认可。
2014年3月3日下午,调解小组第一次约谈双方当事人到调解室进行调解,公司日方副总经理、翻译、法律顾问,王某的儿子、女婿等人到调解中心参与调解。双方刚见面时情绪比较激动,特别是王某的家属,将王某的病因全部归结到公司的用工问题上,指责公司在用工过程中存在过错,并要求公司承担全部责任,并威胁说如果公司不负责,王某若有三长两短,会将尸体抬到公司门口讨说法。公司日方副总经理通过翻译表示公司是正常用工,且王某是因自身身体原因而发病,发病原因和公司没有实质上的因果关系,且公司已经为家属支付了先前的抢救费用,已经尽了一定的义务,不应该再承担额外的费用。
调解小组把双方叫到一起,王某的家属提出要求公司垫付王某目前治疗费用的60%,直至出院,公司认为鉴于目前王某的病情,出院遥遥无期,而且费用巨大,公司无法支付这笔费用。调解小组综合双方情况后,建议公司按照目前医疗费的70%,支付到王某出重症监护室,后期治疗费用再行商讨。王某家属表示同意,公司日方副总经理表示原则上同意,但需要报日本总部审批,需要一周的时间,在这一周内公司按医疗费的60%进行垫付,双方初步达成一致意见。3月12日,调解小组第二次约谈了双方当事人。调解员向公司日方副总经理详细阐述了目前面临的困难和问题,并向日方副总经理讲解了全国范围内类似的案例,希望日方副总经理能拿出积极的态度和日本总部进行沟通,承担起企业应有的义务。调解员和王某家属沟通以后,提出一个解决问题的方案:根据公平原则,公司一次性支付王某的医疗费用后,双方不再有任何瓜葛。王某家属提出了一个20万元的补偿数额。日方副总经理表示会积极向日本总部提议,并尽快给予答复。调解员让双方回去后再好好考虑考虑,冷静分析一下现在面临的问题和困难,不要做一些激化矛盾的事情。3月18日,调解小组第三次约谈双方当事人,进行最后的谈判,在一次性费用问题上,双方争执不下,最后在调解小组的努力下,以130 200元达成一致意见,当场签订了协议书,此纠纷调解成功。(www.xing528.com)
【案例点评】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企业在劳动用工方面的需求持续加大,类似本案的案例在其他企业劳动用工过程中时有发生。如果不是企业用工方面存在问题,因为职工自身体质原因发病,企业的确没有过错,不能按照工伤的规定来要求企业承担赔偿责任,但企业也不应当袖手旁观,企业作为用工单位,应该承担更多的社会义务。实践中有些企业在碰到类似事情发生以后,能从人道主义角度出发,给予劳动者一定的经济补偿。但也有少部分企业在发生类似案例后,不积极采取措施,想办法解决问题,而是采取拖、瞒、推脱等做法,这会间接伤害当事人和其他员工,降低员工对企业的归属感和凝聚力。
(点评人:人民调解员、义乌市人民调解协会会长 陈新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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