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某法院依普通程序审理胡某诉金某借款合同纠纷案时,审判员张某仅电话通知金某于3天后上午9点开庭,既未向其送达起诉状副本,也未给他15天的答辩期。本案中,审判员张某仅通过电话简单询问被告有关情况,便口头通知被告于某日到庭应诉,没有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实际剥夺了被告在审前准备阶段的辩论权,被告因此无法了解原告的诉求及依据的事实和证据,无法为开庭审理做好充分适当准备,势必影响被告在庭审中辩论权的正常行使。
某法院依普通程序审理胡某诉金某借款合同纠纷案时,审判员张某仅电话通知金某于3天后上午9点开庭,既未向其送达起诉状副本,也未给他15天的答辩期。审判员张某在审理此案中有何不妥?
本案涉及民事诉讼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这是法律规定的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活动中所享有的诉讼程序上的权利。依民事诉讼法,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十分广泛,主要包括委托诉讼代理人代为进行诉讼,提出申请回避,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查阅本案有关案卷材料并可复制本案材料和法律文书。
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同时还须严格按法律要求进行诉讼,民事诉讼当事人的诉讼义务是民事诉讼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必须履行的程序上的义务。依民事诉讼法,当事人在诉讼中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须客观真实地陈述案情而不允许歪曲事实或伪造证据,须严格遵守诉讼程序并服从法院统一指挥,须自觉履行法院生效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
本案中,审判员张某仅通过电话简单询问被告有关情况,便口头通知被告于某日到庭应诉,没有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实际剥夺了被告在审前准备阶段的辩论权,被告因此无法了解原告的诉求及依据的事实和证据,无法为开庭审理做好充分适当准备,势必影响被告在庭审中辩论权的正常行使。(www.xing528.com)
民事诉讼法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
小贴士
民事诉讼法第八条规定:“民事诉讼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保障和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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