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由于陆甲长期同陆老爹一起生活,陆乙就主动提出由陆甲独自继承遗产。被继承人的债务本应由被继承人自己清偿,但因被继承人死亡而无法实现,因此转移给被继承人的继承人负责清偿。被继承人转移给继承人的遗产是财产权利和财产义务的统一体,继承人接受继承,应当同时承受被继承人的财产权利和财产义务。本案中,因陆乙放弃继承权,故陆老爹生前所欠4000元房屋装修款应由陆甲在遗产实际价值的限度内支付。
陆老爹2008年8月因病去世,留下一套价值10万元的房子和一个小卖部。陆老爹有两个孩子,陆甲和陆乙。由于陆甲长期同陆老爹一起生活,陆乙就主动提出由陆甲独自继承遗产。不久,有位自称某施工队经理的人上门讨要陆老爹生前拖欠的4000元房屋装修款,让陆甲偿还,陆甲予以拒绝。于是经理又找到了陆乙,要陆乙偿还。陆乙觉得自己没有继承父亲的遗产,不应该还钱。于是施工队经理将陆甲和陆乙一起告上法庭。
被继承人债务是指在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财产义务,主要包括:(一)被继承人依照税法规定应缴纳的税款;(二)被继承人因合同之债发生的未履行的给付财物的债务;(三)被继承人因不当得利而承担的返还不当得利的债务;(四)被继承人因无因管理之债而负担的偿还管理人必要费用的债务;(五)被继承人因侵权行为而承担的损害赔偿债务;(六)其他应由被继承人承担的债务。被继承人的债务本应由被继承人自己清偿,但因被继承人死亡而无法实现,因此转移给被继承人的继承人负责清偿。被继承人转移给继承人的遗产是财产权利和财产义务的统一体,继承人接受继承,应当同时承受被继承人的财产权利和财产义务。
我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偿还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本案中,因陆乙放弃继承权,故陆老爹生前所欠4000元房屋装修款应由陆甲在遗产实际价值的限度内支付。(www.xing528.com)
小贴士
民间有“父债子还”的说法。对照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这个说法就不完全正确。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