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某(夫)与谢某(妻)结婚30年,夫妻感情很差,为了子女勉勉强强生活在一起。等到子女都已成家立业,自己也退休了,两人都想过个安详的晚年,就登记离婚了,并签署了包含财产分割内容的离婚协议书。房子及家电归谢某,奥迪轿车和存款50万元归郭某。但是离婚后房价攀升,一下子翻了一番。这时郭某觉得财产分割不公平,自己吃亏了,于是拒绝从房子里搬出去。谢某觉得离婚财产协议对双方都有约束力的,是受法律保护的,所以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请问登记离婚后一方不履行财产分割协议,怎么办?
在婚姻登记机关中自愿达成的财产分割协议书不能要求法院执行,要通过诉讼程序进行。婚姻法解释二的第八条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解释第九条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本案中,对于郭某不执行财产分割协议的情况,谢某可以通过诉讼途径来实现自己的权利。如果协议订立过程中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郭某也可以通过诉讼请求变更或撤销财产分割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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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姻法解释第十七条指出,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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