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某与黄某年轻时同是一家工厂的工人,因为是同事关系,加之两人又有业务上的往来,所以两人接触较多。时间长了,郑某就向黄某表达了爱意。但是黄某的母亲是精神病患者,医生也曾明确表示,黄某携带精神病因子的概率较高。鉴于这种原因,黄某拒绝了郑某,但是郑某知情后并不介意,表示愿意娶黄某为妻。在郑某的苦苦追求下,黄某最终还是答应了。两人结为夫妻,并相濡以沫几十年。后来黄某偶有犯病,郑某照顾得还好。随着年龄变大,黄某犯病越来越频繁,郑某终于无法忍受,虽然后来经多方治疗,黄某的精神病已经治愈,但是郑某害怕黄某再次犯病,想与黄某协议离婚。黄某坚决不同意,并称当时已经将自己携带精神病因子的情况说明,而郑某并不介意,两人这才结婚的。郑某自知理亏不敢声张,暗地里查阅相关法律书籍,郑某认为可以通过宣告婚姻无效的形式解除婚姻,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与黄某的婚姻无效。请问患精神疾病已经治愈,丈夫起诉主张婚姻无效,怎么办?
婚姻法第十条规定了婚姻无效的几种情形,其中第三项规定: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婚姻法解释一的第八条规定: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此案中经权威医疗部门鉴定,黄某的精神病属于间歇性精神分裂症,已经治愈,应当视为婚姻无效的情形已经消失,另一方申请婚姻无效的,不应支持。故此案中郑某与黄某的婚姻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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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解释一的第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可以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另行制作调解书。对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的判决不服的,当事人可以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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