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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买卖合同法律适用公约草案:中国国际私法统一化进程

时间:2023-07-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据此便使1955年的海牙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不至于妨碍公约成员国有关消费者买卖法律适用的特殊规定。该公约草案10条规定的内容主要包括:公约的适用范围;消费者买卖合同的当事人选择法律的意思自治原则;当事人未选择准据法时的法律适用;消费者买卖合同准据法的适用范围以及公共秩序条款。

消费者买卖合同法律适用公约草案:中国国际私法统一化进程

(一)海牙会议关于1955年6月15日动产买卖法律适用公约适用范围的声明

1955年6月15日《关于动产买卖法律适用的海牙公约》,由于各国,尤其是斯堪的纳维亚国家,国内保护消费者法律的制定,在实践中已日显脱离实际,因而被适用的机会越来越少。根据该公约第2条规定,国际动产买卖合同首先适用当事人所选择的法律;当事人在未作这种选择时,适用卖方惯常居住地国家的法律(公约第3条)。根据公约的这些规定,国际动产货物买卖中的消费者(买方)便无法获得其住所地国家旨在保护消费者的那些法律的特别保护,因为,1955年的海牙公约并未专门规定动产买卖合同必须受这些强制性的国内法律规定的支配。

这种客观形势产生了解决海牙公约与各国新的司法实践的冲突问题的两种可能性:即要么公约成员国宣告退出公约,要么海牙会议必须制定一个新公约。但是,本届会议上,负责准备有关消费者买卖合同的第三委员会采纳了斯堪的纳维亚国家代表的建议,找到了解决上述问题的第三条道路。该委员会提请大会最后通过一项关于限制1955年6月15日动产买卖法律适用公约适用范围的声明,大会接受了该委员会的建议,并在大会的最后会议上通过了一个取名《关于1955年6月15日国际货物销售法律适用范围的声明和推荐文件》。据此便使1955年的海牙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不至于妨碍公约成员国有关消费者买卖法律适用的特殊规定。

在海牙会议的历史上,制定这种旨在改变原来公约的内容的声明尚属首次,这种做法自然也提出了一些新的问题。首先,这种声明实际上只是一种临时的措施,但是,这种声明毕竟是各国代表在一个政府间国际会议上协议一致并由大会所作出的具有国际公约性质的文件。根据国际公法以及各国有关国内法的规定,要使得这种声明对成员国具有约束力,参加会议的代表应该获得其本国进行这种声明的专门授权。其次,从这种声明的性质和内容来看,它并不是一种对公约的含义进行具体解释的文件,而是一种“公约修正案”,尽管在形式上,它与海牙会议所制定的公约具有极大的差异,却完全具有公约的效力,因此,这种声明也必须获得成员国的批准。最后,由于声明仅规定1955年的海牙货物买卖公约不妨碍成员国适用其专门保护消费者利益的特别规定,因而,国际货物买卖中的消费者只能够在该海牙公约的框架下获得有关国家关于对消费者保护规定的保护。显然,海牙会议仅仅这样去保护消费者利益是不充分、不完善的,它有必要根据形势的发展,在国际私法的国际统一领域建立一套保护消费者利益的统一冲突法制度。

(二)有关消费者买卖法律适用公约草案的几个问题(www.xing528.com)

本届会议在采纳上述有关1955年销售公约适用范围的声明的同时,也采纳了一个由第三委员会准备制定的《关于若干消费者买卖合同法律适用公约》的草案。但是,草案只10个条文,不像海牙会议的其他公约那样包括有关公约的签署批准、保留等一般问题的规定。

该公约草案10条规定的内容主要包括:公约的适用范围;消费者买卖合同的当事人选择法律的意思自治原则;当事人未选择准据法时的法律适用;消费者买卖合同准据法的适用范围以及公共秩序条款。草案的核心部分是第6、7条关于消费者买卖合同法律适用的规定。根据第6条的规定,消费者买卖合同适用当事人明显地并以书面形式协议选择的国家的法律;但是,当事人作这种选择时,不得排除消费者惯常居所地国家法律对消费者保护所作的专门的强制性规定。如果当事人未选择准据法,则适用消费者惯常居所地国家的法律(公约第7条)。

合同当事人意思自治选择合同准据法本是国际合同法的一项最基本的原则,但是在当今国际社会,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利益,各国消费者保护法以及国际上有关消费者保护的国际公约都大大地限制了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从这一意义上来说,海牙会议的上述公约草案也是顺应了这一潮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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