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届海牙会议对它以前所制定的一些有关家庭法方面的公约也试图作一些补充与修改。这一工作的主要意旨在于使海牙会议统一家庭法的规定能够适应第一次世界大战后自然人国籍变化的新情况。第一次世界大战后,不少国家立法不再坚持原来的那种妻子与子女的国籍依丈夫和父亲国籍的传统,从而把国籍法上的“家庭一体性”取消了。而且,战后无国籍现象也越来越多。这次会议上对以前海牙会议的家庭法方面的公约的修改和补充的内容可以大致归纳为几点:第一,在当事人无国籍的情况下,以其惯常居所地国家的法律作为其本国法;若无惯常居所地则以婚姻缔结时的居所地国家的法律作为其本国法,或即以居所地国法为本国法;无国籍的未成年人以其惯常居所地法为本国法。第二,具有两个以上国籍的自然人,以其惯常居所所在之国籍国法律为本国法;如果没有惯常居所,则以居所所在之国籍国为本国法。第三,夫妻间的关系适用夫妻的共同本国法;若他们在婚姻期间无共同本国法,则以婚姻缔结时丈夫的本国法为准。总之,本届海牙会议在解决家庭法中自然人国籍的积极与消极冲突方面,开始采用了“惯常居所地法”和“居所地法”这些新属人法连结点。
第六届海牙会议上再一次就海牙会议1902年和1905年的有关婚姻与未成年人监护等公约的修改与补充问题进行了讨论研究。在关于这些公约有关国籍冲突问题的解决方面,会议坚持上届会议所确立的上述原则,并在会议最后以公约修正案的形式确定下来。
1902年海牙会议关于离婚与别居的公约中只规定离婚与别居适用夫妻共同的本国法,这样,自然便不适用于夫妻双方从未有共同国籍,或当事人尽管曾有过共同国籍但后来由于一方或双方归化等原因而不再存在共同国籍的离婚与别居的情况。公约的这一缺陷,无疑是需要对公约进行修改的一个原因。但对该公约进行修改的一个更为重要的原因,是瑞士政府的推动。在瑞士,纵然夫妻在婚姻期间都生活在瑞士,而且,在他们别居后妻子重新获得瑞士国籍,也会由于丈夫为意大利人,而意大利的法律不允许离婚,妻子仍无法根据该公约的规定在瑞士法院离婚。正因如此,瑞士公众舆论认为瑞士应退出该公约,瑞士政府不得不促使海牙会议对公约进行修改。公约的上述规定在那些不因结婚而改变国籍的国家,也同样会产生上述瑞士所遇到的那种冲突情况。(www.xing528.com)
第六届海牙会议修改后的公约规定,仅当夫妻一方获得另一国籍时,才适用夫妻最后的共同本国法;如果夫妻双方从未具有共同国籍,或他们曾经有共同国籍但后来又获得不同的国籍,只要他们不同的国籍国法律皆允许离婚,则可以离婚。公约对此一规则未作例外的规定。
第六届会议最后的附加议定书中规定了瑞士以及瑞典政府所提出的问题。这些问题包括妻子并不因为结婚而丧失其本国国籍和在本国的住所,以及妻子由于结婚而丧失本国国籍但别居后重新获得本国国籍的情形。该附加议定书对公约的有关规定作出了一个例外的规定,即在上述情形下,妻子的本国法院可以其本国法律规定的理由作出离婚判决,而不必考虑丈夫的本国法或夫妻的最后共同本国法是否允许离婚。同样,该附加议定书的任何签署国,尤其是丈夫的本国,可以拒绝承认此种离婚判决。在本届会议上之所以选择附加议定书这一途径,一方面是因为难以在该问题上达成一致的协议;另一方面,也是为了避免由于该问题的争议而影响对1902年公约的修正案的签署。至于该附加议定书的效力和影响,自然取决于究竟有多少国家以及那些国家同意和采用它。举例来说,如果只是那些本国法律规定允许离婚的那些国家签署该附加议定书,则对瑞士来说,该附加议定书便不具有什么实际意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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