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私法上的破产问题与国际私法上的其他领域,如物权、债权、婚姻、继承等有所不同,后者主要是在各有关国家法律规定不同时,确定依何法律来处理这些具有涉外因素的民事关系,而前者则主要涉及确定根据一国法律所作出的破产宣告,是否能影响位于外国的财产,或外国的破产宣告是否能影响位于内国的财产,以及破产者的法律地位对破产的国际影响,对部分支付证明(certificates of inconplete payment)、和解协议(compromise aqreements)等如何进行国际解释等问题。
关于破产的法律统一,在1894年召开的第二届海牙会议上便已提出讨论,并形成一个初步成果。1900年召开的第三届海牙会议上,又被提出来研究,但未最终形成条约草案。1904年召开的第四届海牙会议上,再一次讨论该问题,并最终形成一个草案。与前述各种条约(草案)不同的是,海牙会议在破产问题上,并不试图去制定一个对参加国都有约束力的条约,而是制定一个示范条约(model treaty)供会议参加国间缔结有关破产问题的公约时参考采用。海牙会议之所以如此,是有其客观原因和历史背景的。
德国法学家萨维尼(Friedrich carl von Savigny,1779—1861)于1849年出版了其著作《当代罗马法体系》(Systems des Heutigen Romischen Rechts)第8卷,在该书中他抛弃了这样的观点,即破产的效力只及于破产宣告地。这一观点特别为意大利的法学家们所推崇,并且提出了破产属地主义或复数破产主义的概念(the Conception of the Pluralitéor territorialitéde la faillite),以反对统一(或单一)破产主义(the Conception of Unite de la faillite)。这一原则也获得了在都灵召开的国联会议(International Congress)的支持,并制定了一个关于破产问题的详细的规定。统一破产法律适用问题,也获得国际法学会的重视。1894年在巴黎召开的第十三次国际法学会会议上,曾起草了一个《关于国际破产关系的一般规定》(Reqles Générales sur les Rapports Internationaux en Mutière de Faillite)。与此同时,拉丁美洲的蒙得维的亚条约草案(draft treaty of Monfevideo,1889)也涉及了破产问题,但它并不是去制定统一的破产规范。
实现破产法律国际统一的思想,正如梅里教授所说的那样,看上去是非常诱人的——它表明破产宣告具有域外效力,作用于破产者位于任何地方的财产,因而,破产宣告地的破产人的财产管理人,应对所有债权平等地分配财产。但是,梅里教授接着又指出,一旦将该问题纳入实践,破产宣告的效力便只产生惠顿教授(Wharton)所说的“浪漫的世界效应”(romantic cosmopolitan efficacy)。因为,实践中想将一国破产宣告的效力及于破产者世界范围内的财产,是一件非常困难的事情,这种困难主要是由于:
(1)破产者的财产分散于不同的地方;(www.xing528.com)
(2)实行破产之诉讼只在一地提出,这样可能会出现语言方面的困难;
(3)可能会产生与外国官员的可信赖程度以及外国法院在处理破产问题以及在考察所有的债权人时是否会同样对待的问题。
但不管怎样,海牙会议还是制定了一个关于破产问题的示范条约草案,草案的主要目标在于,规定破产宣告管辖权规则,并保证此种宣告在外国的完全效力,从而达到保护内国与外国所有债权人共同利益的目的。条约赋予破产者主要营业地或公司之所在地享有破产宣告管辖权,而且,规定破产财产管理人(trustees or recewers)享有处理破产者财产的域外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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