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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与国际私法统一化进程:海牙会议的召开和推迟

时间:2023-07-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第四届海牙国际私法会议,由荷兰政府邀请,于1904年5月至6月间在海牙举行。参加会议的除第三届会议的全体参加国外,日本第一次派代表参加了会议。这是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历史上,第一次有非欧洲国家参加的会议。在该阶段中,海牙会议前期制定并生效的一些条约得到了检验。

中国与国际私法统一化进程:海牙会议的召开和推迟

第四届海牙国际私法会议,由荷兰政府邀请,于1904年5月至6月间在海牙举行。参加会议的除第三届会议的全体参加国外,日本第一次派代表参加了会议。这是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历史上,第一次有非欧洲国家参加的会议。日本参加海牙会议这一事实,据说使得一些代表感到惊讶,因为到那时为止,美国以及南美一些国家,都未参加会议,而英国,则以其法制与其他欧洲国家不同为由,也一直谢拒参加会议的邀请。

本届会议上不但修订了1899年5月生效的民事诉讼公约,而且还讨论了上届会议上业已获得通过的关于继承、夫妻关系精神病人监护以及破产问题的四个公约。

1904年第四届海牙会议召开后,由于1907年海牙和平会议的召开,海牙和平宫(Peace Palace)的兴建,以及更重要的是后来第一次世界大战的爆发,直至第一次世界大战结束20多年间,未召开海牙国际私法会议。(www.xing528.com)

在该阶段中,海牙会议前期制定并生效的一些条约得到了检验。这里应予指出的是,第三、四届会议上制定出来并且生效的一些公约,尤其是关于婚姻法律冲突的公约,在适用中出现了一些问题。这主要是因为这些公约都采用当事人的国籍作为唯一的或重要的指引支配自然人之民事身份的“属人法”(Personal law)的连结因素,与普法战争所遗留下来的领土争议所带来冲突。尤其是法国与比利时,不愿意禁止被赶出阿尔萨斯地区人的婚姻,因为根据德国法律规定,这些人结婚必须获得德国军事当局的批准。前期海牙会议制定的公约中都未明确规定公共秩序保留制度。不过一些学者认为,公法的适用问题本不应在公约中予以规定,因而,任何国家在适用公约时都不言而喻地享有由于公共秩序之考虑而排除公约适用的权利。更为重要的是法国与比利时都在一战爆发前夕宣告不再适用关于婚姻法律冲突的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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