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荷兰政府的邀请下,1900年5月29日至6月18日,在海牙召开了第三届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参加会议的有15个国家的代表。会议分四个专门委员会,分别负责讨论研究各自的问题。第一委员会负责婚姻的有效性问题;第二委员会负责继承与遗赠问题;第三委员会负责民事诉讼法方面的问题;第四委员会负责家庭法方面的问题。会议最后形成了一个总的条约草案,它基本上包含了上述各专门委员会所提出的方案,即包括关于结婚法律冲突的公约草案,关于离婚与别居法律冲突的公约草案,关于未成年人监护管辖权及法律冲突的公约草案,关于继承、遗嘱及遗赠法律冲突问题的公约草案。这些草案之获得采纳是通过投票进行的,各参加国均享有一票的投票权。这里值得一提的是,俄国代表对关于结婚方面的公约草案中的有关规定,提出了特殊的反对意见,认为这些规定似乎忽视了教会对缔结婚姻方面的权威。
在本届会议结束之际,会议主席、荷兰的阿塞尔表示希望各国能像荷兰、法国、比利时和俄国一样,都在其国内设立一个国际私法的专门委员会;这些委员会应不仅有权向其政府提出报告,而且,还应彼此可以自由地联系,而不必通过外交渠道。
会议的最后备忘录中表示,荷兰政府应在任何适当的时候,与参加本届会议的各国就下次会议应予考虑的、而业已由本届会议的一些专门小组准备的“方案”进行联络。这些方案包括婚姻对妇女儿童的身份的效力问题,婚姻对夫妻财产关系的效力问题,离婚及别居的效力,成年人的监护问题,破产问题以及一国在基于另一国请求时,提供其本国有关的民、商事法律的证明书的问题。(www.xing528.com)
1902年夏天,荷兰政府曾通知各有关国家关于结婚、离婚、别居以及未成年人监护的若干公约,截止1902年6月12日为止,已为12个国家接受,而且,另外两国,即瑞典与挪威正准备采纳。俄国则仅批准了其中关于监护的公约。
关于继承方面的公约草案,本来与会国家中十国已表示同意采纳,但由于俄国与匈牙利的坚决反对,荷兰政府认为,最好是再准备一个草案提交下届会议,而该草案在坚持前一草案基本原则的情况下,可以避免一些引起反对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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